案件性质:民间借贷纠纷(涉刑民交叉程序争议)
案情简介:2015年,王先生(化名)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借120万元,某投资担保司提供连带担保,后房地产公司未还款。王先生要求房地产公司偿还本息286万余元,担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张某、陈某、张某某三名股东在抽逃出资范围内赔偿。
核心争议:
刑民交叉:担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安机关对担保公司不予刑事立案后,法院能否受理民事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借贷真实性:房地产公司否认借款关系,称合同印章系伪造,款项实际由担保公司收取使用。
股东责任:三名自然人股东辩称系被冒名登记,未出资、未分红、未参与经营,不应担责。
一审结果:法院以“担保公司涉嫌非法集资需进一步调查”为由驳回起诉。
二审逆转:中院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
律师办案核心策略与过程:
(一)精准定位程序突破口
1、锁定核心法条:光法律师团队聚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击破“刑民交叉”壁垒:针对一审“需进一步调查”的裁定,律师指出:“不予立案决定书已明确刑事程序终结,政府处非办无权替代司法机关定性犯罪”,并提交关键证据:
(二)瓦解“重复起诉”抗辩
1、拆解对方逻辑:
房地产公司主张王先生构成重复起诉(前案已被驳回)。律师反驳:
“前案因移送处非办处理而终结,未作实体审理。本次起诉基于新事实——刑事程序终结,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2、证据补强:
强调本案提交了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新证据,与前案“涉嫌犯罪”的基础事实已发生根本变化。
(三)实体争议的预先防御
针对房地产公司“非实际借款人”的抗辩,律师提前布局:
举证资金流向:
银行流水证明及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还款计划书》佐证债务关联性。
质疑印章鉴定缺失:
房地产公司虽质疑合同印章真实性,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三、典型意义与办案启示
(一)程序破局的关键点
1、刑事不立案的终局性:
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民事程序障碍自动消除,无需等待“调查终结”。
2、处非办职能的边界:
政府部门的资产处置程序不等同于刑事立案,无权排除司法管辖。
(二)律师实务要旨
01发现程序错误
02锁定《民间借贷规定》第五条
03收集三组核心证据
04击破“重复起诉抗辩”:强调前案未实体
05预判实体争议:资金流向举证+印章鉴定责任倒置
(三)办案小结
程序优先:涉刑民交叉案件需第一时间取得公安机关书面处理结论;
另案效力借用:关联案件的生效裁判可成为推翻程序裁定的利器;
政府文件定性:处非办等部门的函件不得作为排除司法管辖的依据。
本案凸显律师在程序壁垒中的破局能力:通过精准的法条运用、证据链构建及对抗策略设计,将看似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回归民事审理轨道,为当事人打开实体维权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