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是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关键基数。然而,用人单位往往试图剔除加班费、津贴等“非常规收入”,压低赔偿标准。本案中,一名普通操作工在工伤后,从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能力鉴定,再到仲裁、诉讼,全程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稳步推进。正是靠着律师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的细致梳理,成功击退企业的“缩水”主张,最终多争回了2万余元赔偿,共计获赔26万余元。
案件背景:2024年12月14日,薛先生在某浆纸公司车间工作时,因事故导致右尺骨骨折、右肩胛骨骨折、右上臂及前臂严重挤压伤。用人单位虽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材料不全一度被退回。后人社局正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承担。但在协商无果后,薛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赔偿。
律师办案过程: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办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从工伤认定阶段便开始介入,全程指导,确保每一个程序性环节都不出差错。
一、工伤认定阶段:律师提前介入,补正材料确保认定顺利
薛先生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响应,指导收集医疗记录、事故现场证明、工资银行流水、考勤记录等关键材料,并协助补正了缺失材料,包括详细的受伤经过说明、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最终成功获得人社局受理,并取得《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阶段:及时申请,准确提交医学资料
在伤情稳定后,律师又协助薛先生准备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包括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保鉴定委员会能够全面评估伤情,最终顺利评定为九级伤残,为后续赔偿计算打下坚实基础。
三、仲裁及诉讼阶段:精准锁定法律依据,击破企业“缩水”主张
进入仲裁程序后,律师梳理了薛先生受伤前12个月的工资构成,计算出月平均工资为7550.65元,高于企业主张的5021.59元。仲裁庭最终采信了7449.76元的标准,裁决企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60650.38元。
企业不服,提起诉讼,主张工资表中的“安全奖”“餐补”“通讯补贴”“加班费”等属于“非常规津贴”,不应计入赔偿基数,要求法院改判。律师在庭审中针锋相对:
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应包括全部工资性收入,如奖金、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企业自行剔除任何项目均无法律依据。
证据反驳:律师提交了薛先生的工资详情表,逐月核对工资构成,证明7449.76元是其真实平均工资。
策略博弈:指出企业提起诉讼的真实目的是拖延支付,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薛先生月平均工资为7449.76元,判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047.84元,并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还明确: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共计260650.38元,均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案件胜诉后,薛先生及其家属专程来到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向办案律师及前期签案人员赠送两面锦旗和两束鲜花。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地阐释了工伤赔偿中“本人工资”的法定含义,明确了加班费、津贴、补贴等均应计入工资基数,为企业规避赔偿责任提供了反面警示。同时,也展现了律师在工伤维权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仲裁、诉讼,全程介入,步步为营,精准发力,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应得的每一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