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裁判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赵某明等诉烟台市某汽车运输公司、卫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二审
02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荣某英诉王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53号/二审
03裁判要点:保险合同约定的“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情形,意指被保险机动车已经按规定参加了定期年检但检验结论不合格,而非被保险机动车年检合格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有关鉴定机构检验认定车辆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保险公司仍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柴某某等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再1号/再审
04裁判要点:法庭辩论结束后受害人死亡不应成为减少赔偿金的理由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5民再12号/再审
05裁判要点:根据侵权法原理,任何危险行为的直接操作者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当然地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吴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1民再12号/再审
06裁判要点:“零时起保”保险条款的效力认定
(1)若保险人能够举证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就“零时起保”条款,对一般情况下的投保人(如首次投保,被保险车辆系新车)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知悉并接受该条款的,则该条款应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零时起保”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当投保人并非首次投保商业三者险,或者投保人是企业,或者被投保机动车系营运车辆等可以确认投保人对商业三者险条款熟悉时,应减轻保险公司的明确说明义务,可以认定“零时起保”保险条款有效;除非投保人举证证明其确实不知道关于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起保”条款。
商某诉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0115民申8号/再审
07裁判要点:以家庭自用车辆投保后从事网约车营运,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主张免责。
某保险支公司诉陈某某、杨某某、朱某某及林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再429号/再审
08裁判要点:电子投保中保险公司应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萧某等诉卢某、某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粤民申7504号/再审
09裁判要点:保险免责条款为禁止性法律规定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赵某、赵某某、倪某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公司、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宁民再23号/再审
10裁判要点:因自身严重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孙某某诉罗某、刘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民再341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