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1年1月1日,王某驾驶货车行至大桥时,因超速驾驶及操作不当,与前方正常行驶的薛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王某及薛某均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支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无事故责任。经查,薛某驾驶的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及任何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王某因伤情严重,住院治疗、康复等产生巨大经济损失,货车本车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足以覆盖其损失。故王某将薛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收到法院支持王某诉请的判决后,薛某感觉非常冤枉和不解,自己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对事故发生也没有责任,而且自己也因为事故受伤住院,为什么还需要赔偿王某的损失?
争议焦点:那么,薛某作为未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无责方,到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薛某又是否“冤枉”?解答薛某的疑问,根源在于理解“交强险”的本质。
普法时刻:“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即使没有驾车经验、不懂法律法规,但从字面上也能看出,投保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之所以强制车辆投保交强险,是为了确保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一方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也正是基于这一目的,所以交强险的理赔不同于商业险,是不划分责任比例的。如:甲、乙二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乙受伤,不论甲负事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乙均有权要求甲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全部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不足以赔偿的剩余部分,才由甲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这样的理赔方式,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而如果甲像案例中的薛某一样,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基于保障受害人权益的目的,交强险也同样会对受害一方进行赔偿,只不过赔偿的限额变少。这在保险合同通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是有明确规定的,《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也就是说即使甲无责,甲的保险公司也要在18000元+1800元+100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在理解了什么叫做“交强险”以及交强险制度的这种“优越性”后,显然可以看出,案例中的薛某并不冤枉。虽然薛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其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行驶的行为本身即存在过错。因为薛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导致交通事故另一方王某不能以此种方式获得赔偿,显然使王某的利益受到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即使薛某无责,也要在上述的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当然,薛某因交通事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损失,其也有权向王某及王某的保险公司主张。
温馨提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责任却需要赔偿”听起来很离谱,但经过对法律和法理的分析,就会发现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在此,也提示每一位车主,没有交强险请勿驾车出行,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潜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