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小明与小红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7年8月,小红发现小明与第三者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且已持续两年之久。在婚外情被小红发现之后,小明立即向小红承认错误,保证要痛改前非。小红起初坚决要求离婚,但看在多年的感情上,决定给小明一次机会。
但没过多久,小明与第三者又死灰复燃,并且公然同居。小红觉得小明回归家庭的希望十分渺茫,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与小明离婚,并主张小明有重大过错,只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请问:小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以案说法:小红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在本案例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是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为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对于夫妻各方离婚时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法院应当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进行考量。
本示例中,小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列举的重大过错之一。考虑到小明是过错方,无过错方的小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主张法院予以适当照顾和偏向。
需要说明的是,离婚财产分割是在平均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适当偏向夫妻中的一方,而不是完全剥夺另一方分割财产的权利。所以,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并不意味着过错方必须“ 净身出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