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和伤残的数量也节节攀升。事故的受害人即伤者往往会遇到两个疑问:
1、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为何伤残等级评定没那么高?
伤残评定时间是关键因素,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通过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等级,然后再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事故发生时伤的很重,但经过治疗后,往往恢复的情况良好,而伤残等级是对康复后的情况予以评定,再加上伤者的受害人的心理作用,往往觉得伤残等级显得低了。
2、身体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相应残疾赔偿金为什么不是叠加计算?
交通事故受害人往往认为每构成一个伤残等级就要按照相应标准赔偿,多个伤残等级理应叠加计算,毕竟伤在自己身上,承受了那么多的痛苦。特别是和只有一个伤残等级的人相比,同样的伤残等级,多个伤残等级与别人一个伤残等级的赔偿金似乎相差大,心里总是觉得不公平。
那么,交通事故造成多处伤残、构成多个等级伤残是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实践中常见做法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即,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所谓的“伤残赔偿总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所谓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负全部责任则赔偿责任系数即为100%。《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明确规定的标准,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即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超出的按10%计算,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
故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9%,三级为8%,四级为7%,五级为6%,六级为5%,七级为4%,八级为3%,九级为2%,十级为1%。
例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三级,五级和六级,以最高伤残等级三级伤残确定的赔偿系数为80%,增加一处五级伤残增加的附加赔偿系数为6%,增加一处六级伤残的附加赔偿系数为5%。附加赔偿系数赔偿系数6%+5%=11%大于10%按10%计算,合计为80%+10%=90%,应按9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