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郑小雨三岁的时候,母亲吴丽和父亲郑盛和感情不和,最后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约定,郑小雨由母亲抚养,父亲无需支付抚养费。
随着郑小雨不断长大,开支不断增加,母亲吴丽越来越感到吃力,其个人收入已满足不了郑小雨的各项开支。
于是吴丽就要求郑盛和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此时,郑盛和已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开支也比较大。
双方为此产生了分歧。
以上是父母就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的常见情形,离婚时一方为了尽快离婚或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索性就不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后面出于各种原因,又想让对方支付抚养费,那么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向另一方主张呢?
我们来看看法院怎么判:
1.支持抚养费
裁判观点: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离婚时父母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教育、生活消费等自然会有所增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2.不支持抚养费
裁判观点:夫妻双方于离婚时签署并于法定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合意,具有鲜明的人身关系属性及道德性质,非因法定情形或特别事由,双方均应恪守。在协议离婚时,作为抚养方,其自身经济负担能力与子女成长所需费用均可合理预判,现抚养方经济状况并未明显恶化,子女亦无突增大额支出事由,故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没有依据。
律师评析:
从检索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抚养费的情形占多数。因为需要抚养的子女毕竟是未成年人,民法典本就规定了子女可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原判决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还处在没有行为能力或是限制行为能力的角色中,一切为了孩子出发,裁判机构也会倾向于支持子女抚养费的请求,因为这样裁判既符合社会伦理又有法律条文上的支持。
所以,如果非抚养子女一方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财产上做了让步,那么律师建议一定要在离婚协议中作出说明,以免对方失信又来索要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