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因为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或死亡,从而产生大量的赔偿金额,那么这笔钱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反对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更为详细,其中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抚养子女,赡养劳动所负的债务;
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
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因交通事故侵权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意外性,夫妻双方对于该债务的产生并不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并未实际享受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故因交通事故侵权产生的赔偿款一般认定属于个人债务。
(二)法院裁判规则:
1、交通事故系个人侵权行为所产生,且配偶无过错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引起的债务。判断所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的生产和家庭生活而进行必要的支出和投入,由此而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一方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形成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肇事车辆的用途与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并无必然联系,且交通事故产生的侵权之债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并非夫妻双方为维持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所必要的支出或投入,夫妻双方亦无法从中获取利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另一方对车辆运行既无支配权,又不享有运行利益,故交通事故侵权之债应为其个人债务。
二、赞成将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观点包括:
1、交通事故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是肇事车辆的家庭共有人。
2、判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侵权形成的债务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从侵权行为的利益指向出发。如果涉事车辆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交通事故发生事系夫妻共同拥有,共享使用利益,那么由此产生的侵权之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如何确定交通事故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对于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仍然争论不休,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观点,但主流的观点并非没有。
针对不同的个案,要进行不同的具体分析。总的来说,认定交通事故所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键点就在于审查侵权行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比如上下班期间、开出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这一债务即是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13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透彻的分析,现将该案的“本院认为”部分引用如下,供读者参考:
1、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条件而言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包括两种形式:1.自认认定。即夫妻双方同意认可的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2.推定认定。即非举债的夫妻一方不认可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时,由法院进行一般理性人审查,符合共同债务构成要件的,推定认定该债务为共同债务。此时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有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该债务是否因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产生,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否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应当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2、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应当遵循上述构成要件。1.在自认认定上,夫妻双方认可的该侵权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在推定认定上,即在非举债人不认可时,就需要审查该侵权之债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侵权之债本身属于消极之债(多为赔偿责任),债务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故而在审查时,本院认为应当审查该侵权行为是否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该侵权行为超出一般理性人理解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情况,那么就不应当直接推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将举证责任放在债权人方,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侵权之债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否则债权人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以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为例,这类侵权行为多为违反相关交通法规、未谨慎驾驶,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失,从而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形成侵权之债。那么,该侵权之债本身不可能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但该驾驶行为本身是否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判断此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因素。如发生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正在营运,该营运收入亦用于家庭正常生活支出,那么应当认定该侵权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时,该驾驶行为并非有益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就不能轻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当结合债权人的举证情况来予以综合判断。
综上,本院认为,在推定认定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以一般理性人的角度并结合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及夫妻另一方是否知情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从侵权行为是否有益于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出发,强调‘共’性,在衡量该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夫妻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确定该侵权之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实现夫妻风险共担。否则,就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规则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