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买不了机票、坐不了高铁、购置不了房产、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还面临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还有一些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不还
却先行清偿其他债务
他被判刑一年
洪某与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姜某应限期归还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同日,龙游法院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并将裁定书送达二人。但姜某并未按照调解协议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却将名下唯一商品房转让给夏某用于偿还债务。
次日,洪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姜某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法院调查核实,夏某与姜某之间的债务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姜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龙游法院最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人恶意串通
虚假租赁关系
抗拒法院拍卖均被判刑
严某和郎某系多年朋友,郎某因自己经营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被银行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后,龙游法院裁定拍卖郎某公司的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
在司法拍卖公告期满前,二人串通,由严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虚假的租赁协议,以其对拍卖标的物的租赁权早于抵押权、要求保护租赁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依法受理该执行异议,决定暂缓拍卖。
经审查,龙游法院发现二人存在恶意串通,以虚假租赁关系,抗拒法院拍卖的情形,遂裁定驳回异议请求,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之后龙游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郎某、严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
拒不交出车辆
他被债权人提起刑事自诉
杜某因经营所需,向某银行贷款,但未按时还款被银行起诉并败诉。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到车管所查封了其名下车辆,责令其限期交出。但杜某没有按时交付车辆,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
在法院对其罚款后,仍未交付车辆。其行为已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后,相关部门经审查后不予立案。银行方面遂依法向龙游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在审理期间,杜某找到银行,承认了错误,并与银行达成和解,银行也撤回了刑事自诉。杜某因其幡然悔悟,虽然没有像姜某、严某、郎某那样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因之前的失信行为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今日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