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当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财产混同:当被执行人与配偶的财产难以区分时,为保护债权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可能被执行。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夫妻财产混同的情况下。
恶意转移财产:如果被执行人在债务产生后将财产转移给配偶以逃避执行,法院查实后可以执行配偶的财产。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配偶如果有异议可以依法维权。
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了其债权实现,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分割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配偶个人财产,配偶如何救济?
执行异议之诉: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法院会审查异议理由,如果理由成立,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如果不成立,则驳回异议。
执行异议:如果被执行人配偶认为执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审查异议理由,如果理由成立,会撤销或改正执行行为;如果不成立,则驳回异议,当事人可以对裁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再审:如果执行的依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且被执行人配偶认为该法律文书错误,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向作出该法律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时需指出原法律文书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程序上存在的错误,并提供新证据。
寻求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配偶也可以尝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商,寻求执行和解的可能性。通过和解协议解决债务问题,避免进一步的执行措施。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如有侵权,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