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微信群里,你是否见过这样的广告——“飞行员专用”“上头飞行体验”“不运动不节食,一月暴瘦20斤”?
包装精美,宣传诱人,价格不菲。
但你可能不知道,这些所谓的“上头电子烟”“特效减肥药”,很可能被不法分子掺入了国家明令列管的毒品成分。卖它,不是违规,是犯罪。
今天,我们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帮大家拆解这类案件中一个最容易被误解、也最致命的法律逻辑——法律上的“推定明知”。
披着“商品”外衣的新型毒品
近年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整类列管,依托咪酯等麻醉药品也被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这意味着,贩卖、持有这些东西,在法律上就等同于贩卖、持有毒品。
不法分子通常将其添加到电子烟油中,或伪装成“特效减肥药”。吸食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甚至昏迷等症状,长期使用危害极大。但它们外观与普通商品无异,极具迷惑性。
很多年轻人觉得“大家都在卖”“上家说有资质”,就顺手做了代理,结果被刑事拘留时,才知道自己贩了毒。
“我不知道”,能免责吗?
这是这类案件中最常见的辩解,也是当事人最想不通的地方。
很多人在法庭上说:“我真的不知道里面有毒,上家说是普通烟油。”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只看你说了什么,而是会综合审查你“做了什么”。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主观明知”的认定,可以采用综合判断原则。也就是说,当交易过程中出现明显异常情形时,法律可以推定你“应当知道”。
实践中,以下情形会被法院重点审查:
(一)进货渠道异常
不从正规电子烟门店或电商平台进货,而是通过微信群、QQ群、小众社交软件联系上家,且上家身份不明、无任何经营资质。
(二)商品“三无”且价格明显异常
产品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许可,价格却远高于同类正规商品。例如,普通电子烟售价一两百元,而“上头电子烟”动辄五六百元甚至上千元。
(三)交易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四)面对检查时有反常举动
在遇到快递查验、公安机关调查时,有删除聊天记录、丢弃物品、逃跑等行为。
(五)知晓或暗示产品具有“特殊效果”
你自己清楚,或者向买家暗示,吸食后会有头晕、飘飘然、精神恍惚、极度兴奋等异常反应。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合成大麻素、依托咪酯等物质被列管后,法律一经生效即推定公民应当知晓。以“我不知道被列管了”为由辩解,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不会被采纳。
真实案例:卖五次电子烟,判刑三年三个月
2023年10月至11月,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买家,先后五次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明知其贩卖的电子烟弹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仍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最终,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提醒:这四点,请一定转给身边的人
1. 不要以为“大家都在卖”就没问题
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贩卖含管制成分的电子烟、减肥药,无论数量多少,都构成犯罪。
2. 不要替人“代购”“捎带”来路不明的产品
如果有人请你帮忙中转、代收、代送这类产品,并给予好处费,请果断拒绝。你可能没有意识到,这已经涉嫌运输毒品罪。
3. 不要相信“上家有资质”“我有正规渠道”这类说辞
法律只看客观事实。一旦涉案,上家跑路,承担刑事责任的,是你自己。
4. 不慎卷入,冷静应对
切勿销毁证据,切勿对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供述,争取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是当下唯一可能减轻法律后果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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