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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一审、一审反诉、二审皆败诉,委托我所成功启动再审!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7-7 阅读数:428

PART.1基本案情:因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需要,淅川县某村迁安委员会和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21座移民房屋由该公司承建,每平方米施工费为870元,马某代表该公司在合同上签字,后马某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武某。武某转而又与孙某签订合同,将工程以每平方850元的价格转包给了孙某。


在实际施工期间,合同约定的21套房屋变更为19套,每套房屋的施工面积也与图纸不符。镇政府确认建筑面积为每92.24平方米,总工程价款为1489676元,其中有卫生间和防水为武某所建。在施工期间,镇政府给了财政补贴,后武某又从19户村民处收取了建房款,共收到工程款1318169元。武某支付孙某790080元,代孙某支付367039元,共计1157119元,后工程竣工并未验收,施工单位将房屋交付给村委,10户已经入住,9户因其他原因暂未入住。


孙某称武某没有支付剩余42万余元工程款,故起诉至法院。武某反诉称该工程自己已支出1505047元,多支出125676元,加上6%的管理费82762元,共计208438元,请求孙某退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武某支付原告孙某工程款共计332557元,驳回了武某的反诉请求。 


武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2案件办理:无奈,武某找到我所,希望我所能帮助他启动再审。


再审案件,和二审案件有很大的不同,最重要的不同点就在于二审案件,只要提出上诉,就必然能启动二审。


相反再审案件,即便我们认为案件有很大的问题,却不见得必然能启动再审程序。因为再审程序非常复杂,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一审全面审理,二审针对审理,再审纠错为目的。二审终审是大原则,所以势必再审启动是小概率事件。


委托我所后,律师在仔细研究完案情后认为:


1、 一、二审法院以每户建筑面积92.24平方米计算工程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镇政府在二审诉讼结束后,最终完成对案涉工程的验收后,并出具了《移民避险解困自建房情况说明》,确定了每户建筑面积为85.41平方米,因此应当以此作为计算案涉工程款的依据。在一、二审判决中,认定每座房屋的实际施工面积为92.24平方米的依据是镇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由此得出武某需向孙某支付的工程款为19座*850元/平方米/座*92.24平方米/座=1489676元。但该情况说明与事实明显不符,在二审结束后,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了《自建房情况说明》,该说明第二项明确了“建房座数由21座改为19座,建房面积由每座92.24平方米,最终确认面积为85.41平方米(附图纸和建房面积确认书)”,该说明第三项解释了在一、二审诉讼中,镇政府出具每座建房面积为92.24平方米的原因:1、预收差价款和提供的建房合同是每座92.24平方米。2、图纸变更后未向政府报送。3、出具证明材料时房屋尚未竣工,也没有最后确认建房面积,只能以原始合同为基本依据。也就是说,镇政府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施工的房屋面积为92.24平方米并非实际施工面积,案涉工程之初,合同确定每户建筑面积确为92.24平方米,但在实际施工中,图纸已发生变更,实际施工面积也发送变更,案涉工程从竣工到分房到户,期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于2022年9月份进行最终验收,至此才确认了每座房屋的建房面积为85.41平方米,因一、二审诉讼时,镇政府对案涉工程并未进行最终验收,在图纸发生变更后,也未收到报送变更材料,故镇政府对每座房屋的实际建房面积并不知情,在诉讼中只能以最初的合同上显示的面积向法院出具证明材料,因此镇政府在一、二审诉讼中出具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应作为判决的依据,而应以对案涉工程最终验收的建房面积作为裁判的依据,即孙某在案涉工程的全部工程款为19座*850元/平方米/座*85.41平方米/座=1379371元。


2、就案涉工程,武某已向孙某支付1157119元工程款,替其垫付了施工费及维修费283575元,有事实依据。已支付的案涉工程款孙某也在原一审中也予以认可。在案涉工程后期,由于孙某怠于履行施工责任,而该工程又属于民生项目,武某作为承包方,无奈只能自己参与施工。就案涉工程,武某替孙某支付了费用共计240764元,该部分费用均有施工人员的证言确认。此外,在该工程验收之前,出现质量瑕疵问题,镇政府出具了两份《房屋维修施工合同》,维修总费用为42811元,该费用已由武某负担。 


3、孙某需向武某支付的6%管理费有事实依据。在武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孙某时,双方口头约定了每平方米施工费为850元,同时因案涉工程属于民生项目,在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武某需要跟政府对接各项事宜,为保证工程的进度及质量,故双方约定了6%的管理费共计82762元,该费用的约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常见约定,完全符合常理。且当时磋商时,有证人刘某在现场可以作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武某已经向孙某支付了1440694元,孙某在案涉工程中的总工程款为1379371元,加上82762元管理费,计算可得,孙某应当返武某144085元。


PART.3法院裁定:最终律师不负所托,中院根据办案律师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材料,做出再审的裁定。


PART.4延伸阅读:再审一般会是什么结果?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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