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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年近九旬的老人日常靠种地卖菜谋生,遭遇交通事故后,要求对方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结果,对方以老人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经过我所律师的努力,法院支持了老人对误工费的主张。
part.1
2022年9月9日,88岁的王大爷驾驶三轮电动车载着自己的老伴儿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马路时,与张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王大爷夫妇受伤 。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大爷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次责。经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杨某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及商业险。
part.2
事故发生后,王大爷夫妇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1天。后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王大爷伤后误工期165天,护理期75天,营养期75天。
part.3
2023 年6月1日,街道办事处居委出具证明,内容为“我村村民王XX享有2亩多地的使用权,耕地常年种植蔬菜,以卖种植的蔬菜为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
part.4
张某某的侵权行为使王大爷夫妇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某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杨某作为车辆的所有人,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对王大爷夫妇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关于误工费,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年近90岁,不应当支付;我方认为当事人具有劳动能力并且身体硬朗也的确是在家从事农业劳动,应当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张某某驾驶汽车与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的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采信。原告王大爷夫妇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被告张某某作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张某某驾驶的汽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关于保险公司辩称的原告王大爷不应当计算误工费的问题。原告今年88周岁,仍参加开庭且明显可见身体硬朗,所在村委证明其常年以卖菜为生的说法可信,其自食其力并为家庭创造一定的价值,发生交通事故必然严重影响其误工收入,但毕竟属于耄耋之年,其创造价值的能力和成果将大打折扣,按照鉴定结果的误工期165天计算误工费对被告来讲有失公允,酌情认定其误工费减半计算即为12528.48元(25056.95÷2)。
由于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即商业险的范围内依法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60%的责任。同理,作为乘坐人由于有原告王大爷的主要责任存在,其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也应由自己承担60%的责任。
二原告的医疗费共计31440.7元,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18000元的限额,超出部分13440.7元(31440.7-18000)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376.28元(13440.7×40%)。二原告的其他费用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垫付的18000元依法予以扣除。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6458.05元。
小结: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的判定在于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不能机械地以法定退休年龄界定,而应以实际遭受的损害为依据。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况等案件相关事实,依法应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对于当事人而言,如果要主张误工费,需要履行好自己的举证义务,对于存在固定工作单位或者正式单位的,长期且固定的银行工资流水、上下班打卡记录、用工单位证明、劳动合同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对于没有固定单位的灵活用工人员,举证存在困难的,提供的证据同样要经得起考验,尽可能进行综合举证,例如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灵活用工的雇主或同事证人证言等,以期达到证明标准,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