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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邻里起风波,律师平纷争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9-22 阅读数:305

张大爷与王大爷是邻居,张大爷的房屋北面是王大爷的院落。某天,张大爷回到家中发现自家墙壁出现严重的受潮渗水情况,墙面还有大面积的脱落。


经观察发现,王大爷的院落未预留房屋间空隙及排水道,而是将院落内全部铺设水泥地面,并在其院落东侧违规搭建泡沫板房,导致后墙一直渗水。且王大爷为了泡沫板房不受潮,铺设的水泥地面北高南低,东西高中间低,因此靠近张大爷房屋的院落地面长时间积水,又因为王大爷的院落地平面高于张大爷的,最终导致张大爷屋内墙面受潮受损,屋内过于潮湿,墙面受潮脱落。


后张大爷跟其协商预留后墙排水位置,王大爷不同意,找村里反映,也没有调解成,又到镇里、县里和市里上访反映。镇里和县里知道此事,城建和信访处也到现场查看了,也出面调解了,并下发了拆除通知,王大爷也在上边签字确认了,始终没有拆除。张大爷自己还因为越级上访被行政拘留,即便如此,事情仍旧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张大爷便找到我所,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大爷留出排水通道、隔离通道或采取其他措施并拆除违章搭建的泡沫板房,避免自己的房屋受潮并赔偿损失。


法院根据提交的各项证据材料认为,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应尊重历史原貌及占用现状,并应充分考虑房屋方位、状况及对相邻权利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综合加以评判。


本案中,原告的房屋南北长度虽超过规划长度,但该建设房屋的行为及宅基审批手续合法真实,其享有的占有权利受法律护。原告房屋建设时间在前,被告宅基申请及建设铁皮泡沫板房在后,被告修建铁皮泡沫板房时应该充分考虑作为相邻权人房屋的排水问题,其紧贴原告房屋后墙搭建铁皮泡沫板房的行为违反了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因原告请求被告留出排水通道的诉讼请求,本意为二被告为其留出洒水,法院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拆除违章搭建的泡沫板房,因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作处理,且镇政府向被告发了拆除通知,当事人可申请相关行政机关解决。


综上,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自原告房屋后墙起向北为原告留出40公分宽的洒水。


在律师的帮助下,困扰张大爷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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