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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花十几万购买的收割机存在问题,商家各种扯皮,委托律师成功维权。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12-29 阅读数:324

01基本案情:2022年7月27日,张小军(化名)在抖音APP看到某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正在宣传履带式玉米收割机,遂与销售人员通过微信沟通选择车型。经过沟通,双方约定此车165800元,随后张小军便支付了购车款。


然而机械公司却迟迟不发货,直到一个月后才将农机送到,但一直未提供发票、合格证、购车合同等。收到农机后,张小军发现农机存在瑕疵且在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但机械公司却一直未将故障部分的配件发送给自己,且一直未提供维修服务,违反三包政策,导致自己无法正常使用农机。直到秋收结束后,方才将农机修好,导致购买农机的目的无法达成。


张小军跟对方沟通无果,遂找到我所,委托起诉对方。要求退货退款,赔偿赔偿自己的损失。


02为支持提出的主张,特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与机械公司销售人员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实机械公司销售人员向张小军销售涉案玉米收割机。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用以证实张小军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被告出售的收割机质量问题,经协商后被告同意退货,但至今未退。


03机械公司辩称:张小军是通过抖音主播购买的玉米收割机,该主播并非自己的员工,因此该买卖合同主体是张小军与该抖音主播,而非自己,且一直履行三包义务。故对其诉请应予驳回。


04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玉米收割机并支付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已履行,应为有效。被告辩称其非机器销售者、非买卖合同一方的意见,与其向原告开具发票中其为销售者的内容不符,被告既是涉案收割机的生产者,也是销售者,故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的请求,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0年3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6 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易损件和其它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第二十九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第三十条规定:“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因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退货条件或因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予以换货,农机用户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一次退清货款。”该规定附件1规定联合收割机变速箱箱体属主要部件,附件2规定变速箱体裂纹属于严重质量问题。


本案的情况为原告购买收割机一个月内,出现变速箱问题,被告免费更换后,又再次出现同一问题,且被告拒绝维修,被告的行为与销售者应履行的三包义务严重背离,双方的合同履行出现僵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被告不履行三包义务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购买收割机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对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的请求,其实质是恢复原状请求,因双方合同已解除,依法应予支持;但原告对涉案收割机已有使用,根据案件事实,确定折旧费按1年,折旧年限按10年予以计算,则折旧费为16580元,故对原告返还车款请求支持149220元。同时,原告应当将涉案收割机返还给被告,因被告违约,返还中如产生运输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05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的轮式联合收割机买卖合同于2023年10月13日解除;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购车款149220元,同时原告将涉案轮式联合收割机返还给被告。


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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