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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好意同乘”可减轻责任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3-1 阅读数:204

好心开车拉上同事,结果途中出车祸,同事受伤,要赔偿吗?本期推送的是我所承办的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无偿善意搭乘同事遇车祸致其受伤,当事人因“好意同乘”减轻了赔偿责任。


案情导读:郑某驾驶小型客车无偿搭载胡某巡店,途经某路段撞到路边灯杆,事故造成搭乘人胡某受伤住院,构成九级伤残。在律师的帮助下,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酌情减轻郑某30%的损害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郑州某公司员工胡某到县城进行巡店工作,该地区代理商梁某的丈夫郑某驾驶车小型客车无偿搭载胡某巡店,当行驶至某路段时,撞到路边灯杆,造成灯杆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搭乘人胡某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全责,胡某无责。


事发后,胡某起诉了郑某,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19万余元。郑某辩称自己是无偿让原告搭载自己车辆进行巡店工作。属于好意同乘行为,应减轻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和搭乘原因酌定减轻 30%的责任。



律师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据此,“好意同乘”而出事故造成搭乘人受损害,在供乘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根据具体情况,减轻供乘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系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的行为,对于形成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倡导环保绿色出行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供乘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其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不可推卸的保护义务。因此,对于供乘人而言,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安全驾驶。搭乘人也要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莫让好意变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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