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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遭受家暴一审不判离,律师助当事人脱离苦海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5-11 阅读数:177

锦旗背后的故事:

小美迫切想要离婚

因为男方有家暴行为

奈何第一次起诉离婚时

自己虽握有男方写的家暴保证书

但对方死活不同意

就没有判离

这之后

男方便多次发信息威胁

并扬言要弄死小美

甚至还多次去家中闹事

威胁小美的家人

闹得严重的时候小美报了警

我所接到委托时

小美已被闹得心力交瘁

惶惶不可终日

且案件已快过上诉期

考虑到男方的行为

严重影响到小美及其家人的安全

为了尽快助小美脱离苦海

律师迅速整理证据材料递交法院

在律师的帮助下

最终双方成功调解离婚

从接到委托到结案

仅用时十余天

“感谢助我脱离苦海”

“YYDS牛牛牛”

一句简短的话语

承载了当事人

对我所办案团队的深切感激与认可


延伸阅读: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为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模板如下)

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相关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8.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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