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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空白期”出车祸,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5-30 阅读数:107

导读: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期推送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刊载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本起案件中,法院明确: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王某荣诉财险阜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交强险“空白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01案件索引: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2民终5480号

02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辉于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缴纳保费,按照普通人理解,李某辉认为此时起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车辆即获得保障。投保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李某辉,即未告知李某辉合同生效时间,故保险单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03基本案情:马某友驾驶小型轿车,沿路行驶时,因接打电话,遇情况操作不当,撞到路边行人王某荣,造成王某荣受伤的道路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荣无责任。

李某辉系肇事轿车所有人,马某友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无证据证明李某辉在将该车出借给马某友时存有过错。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交强险在保险公司收投保款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生成保单时间为2019年1月21日12时14分,保单打印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17时,保单上的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22日0时起至2020年1月21日24时止。该保单特别约定内容为: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重要提示内容为:1.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2.收到本保险单后,请立即核对,如有不符或疏漏,请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3.保险费应一次性交清,请您及时核对保险单和发票(手续),如有不符,请及时与保险人联系......。

王某荣向法院诉称:请求依法判令马某友、李某辉、阳光财险阜阳支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02842.1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04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保险“空白期”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合同是否生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救济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的第三者权益,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李某辉于2019年1月21日12时12分缴纳保费,按照普通人理解,李某辉认为此时起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车辆即获得保障。投保后,保险公司未及时将投保单交付李某辉,即未告知李某辉合同生效时间,故保险单中关于合同生效时间的约定无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判决如下:一、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荣各项损失50621.20元;二、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王某荣各项损失36404.50元;三、马某友赔偿王某荣鉴定费1900元;四、驳回王某荣对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中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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