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妻子擅自结束妊娠,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4-17 阅读数:1480

前言:妻子怀孕后因为种种原因瞒着丈夫去做人流。丈夫认为妻子侵犯了自已的生育权,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那么妻子是否应该据此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赵先生和陈女士是大学同班同学,毕业后就到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深厚,生活幸福。双方都有想要一个小宝宝的愿望,但是,十多年过去了,一直未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就在2019年夏天,陈女士终于怀上了,丈夫陈先生那可是激动万分,放下手头的工作,在家专心陪妻子待产。


就在陈女士怀孕5个月后,觉得当母亲压力大,彻夜难眠。于是,陈女士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一个人到医院进行了流产手术。回来后,陈女士将流产一事告诉了丈夫赵先生。赵先生顿时懵了,感觉不敢相信,在妻子陈女士拿出手术病历后,赵先生如雷轰顶,和妻子发生了激烈争吵。


没过两天,赵先生便一纸诉状将妻子陈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陈女士赔偿其损失200万元。后来,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这一笔20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都认为已经没有夫妻感情了,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光法解读:


对于生孩子与不生孩子,妇女有自行决定的权利。生育权是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


作为男性公民,虽然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完成,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合作。若夫妻两边意见一致,老公的生育权才能够完成,假如两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4日经过的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三)第九条之规则:“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看出,女方虽未经男方的赞同私自中止妊娠,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也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