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建工案件实际施工人问题10个裁判要旨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6-7 阅读数:80

裁判要旨一:总承包人不是工程劳务物化成果的享有者,且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总承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17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二:总承包人即不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又不是发包人,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合同无效不是当事人可以主张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的条规定,总承包人即不是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人,又不是发包人,不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808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三:《民诉法解释》第五十四条是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并非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实体法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是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的规定,并非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被挂靠人承担责任的实体法基础,实际施工人不能据此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建筑法虽然明令禁止挂靠,但属于行政管理性规定,并没有对挂靠情形下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四: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合同的当事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未达成仲裁合意,不受该合同中仲裁条款约束。

虽然转包人在施工时挂靠被挂靠人资质,但转包人对外签订合同并未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结算也是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因此,转包人的行为对实际施工人而言不构成表见代理,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民特1号(指导案例)】


裁判要旨五:工程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转承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承包人(转包人)有权向其主张修复费用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建设工程转包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的,承包人有权向实际施工人主张修复费用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终29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六: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在订立和履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支付实际施工人欠付工程款的责任。对于被挂靠人,因其只是将资质出借给实际施工人,并非转包或分包,故实际施工人不能要求被挂靠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11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七: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作为应取得工程款的权利人,有权要求排除申请执行人对被挂靠人用于接收工程款账户的执行。

发包人对与挂靠人挂靠施工的事实知情的,应认定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此时作为投入对价的工程款应由挂靠人享有。实践中,发包人通常将工程款支付至被挂靠人账户,但不能仅凭账户名义外观即认定该款项属被挂靠人所有。申请执行人冻结被挂靠人用于接收工程款的账户时,挂靠人作为应取得工程款的主体,有权要求法院排除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14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八: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挂靠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实践中,挂靠可分为发包人明知和不明知两种情形。前一种挂靠情形,尽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名义上还是被挂靠人,但实质上挂靠人已和发包人之间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施工行为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也往往由挂靠人越过被挂靠人,和发包人直接进行联系。而在后一种挂靠情形下,法律、司法解释并未赋予挂靠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挂靠人一般无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这与转包关系中的转承包人权利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九:事实不能成为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故当事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为实际施工人。

一般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确认之诉的确认对象,当事人不能就某一事实提起确认之诉。当事人如认为其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资质借用合同关系、转包关系、违法分包关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等,无权请求确认其为履行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724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十:区分转包和挂靠应从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

区分转包和挂靠的标准应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有没有参与投标和合同订立等缔约磋商阶段的活动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判断。转包是承包人承接工程后将工程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实际施工人,转包中的实际施工人一般并未参与招投标和订立总承包合同,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的意愿一般是在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而挂靠是承包人出借资质给实际施工人,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在投标和合同订立阶段一般就已经参与,甚至就是其以被挂靠人的代理人或代表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施工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357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