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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要点清单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6-13 阅读数:71

一、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自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可提供证明双方分居情况的相关证据,如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2. 遭受家庭暴力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如公安部门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单、接警登记表等报警记录,公安部门笔录,验伤通知书,病历,检验报告,录音录像等。


3. 主张另一方婚内又与他人结婚或同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重婚或同居事实的证据,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4. 主张另一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伤害夫妻感情的,须提供证明存在出轨行为等过错事实的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照片等。


二、婚姻关系及生育子女情况进行举证


1. 证明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或结婚登记申请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从民政部门调取的结婚登记材料。


2. 育有子女的须提供证明生育情况的证据,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等材料。


3.子女抚养相关文件:学校记录、医疗记录、兴趣班记录等,用于证明子女的生活状况和抚养费用。


三、涉及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


1、涉及房屋的,区分房屋性质处理:

01. 自购商品房,须提供证明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证据,如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涉及房屋贷款的还应提供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材料;对购房出资有争议的还须提供金融机构转账记录等材料;

02. 动迁安置的商品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等证明房屋现登记状况,并提供动迁材料以说明房屋来源;

03. 农村宅基地房屋,须提供宅基地使用证及附图,以及自规建所调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面积计算表、勘丈记录表、附图等1991年或1992年颁发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时的登记材料,曾进行翻建的还须提供翻建审批材料;

04. 公房,须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户口簿以证明公房承租和在册户籍人员情况,另须证明公房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

05. 经济适用房,须提供不动产权证、全套房屋登记信息、购房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或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扣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证据。


2、涉及房屋装修及其他动产的

须提供装修合同、家具家电购买凭据、金银首饰购买发票、支付凭证等证据,并须说明动产现存状况。


3、涉及银行存款的

须提供银行交易明细以证明钱款存取、资金余额等情况。


4、涉及债权、债务的

须提供借据、交付凭证等证据。


5、涉及股票、债劵、基金等金融资产的

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产情况证明、交易明细等证据。


6、涉及车辆的

须提供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证据,如涉及购车贷款的还须提供购买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明细、尚欠贷款情况等证据。


四、涉及子女抚养、探视问题


1. 对子女抚养有争议的,须提供证明己方或对方有利或不利于抚养子女的证据,如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居住证明等。


2. 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须证明抚养费支出情况以及双方收入情况,对抚养费支出情况可提供教育、医疗、生活等费用支出票据,对工资收入可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材料。


3. 对未成年子女探视时间、方式有争议的,须证明子女身体状况以明确子女是否适宜较长时间或高频率探视等情况。


五、其它婚姻家事几个问题


1. 如提供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应附带完整的书面文字整理材料,并携带原始保存介质以便核对。如需提供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需要截屏保存完整的聊天过程、时间以及聊天双方的账号信息,并携带原始保存介质以便核对。


2. 如果房屋权利人有除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人,则因涉及他人权利,在离婚案件中不能一并处理,须当事人另行诉讼。如需申请法院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调取相关证据,须提供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申请开户的其他金融机构名称和身份证号或账户号等信息。此外,涉及动产或不动产分割的,当事人可事先询价,以便双方协商确定财产现价值,避免因评估产生额外费用。


3.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共同财产订立分割协议。但要注意,以离婚为前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未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财产分割协议未生效,不能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4.哪些情形会导致婚姻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谁可以成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婚姻登记关系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6.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是否还可以诉讼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能,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旧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7.何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8.何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何为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相互代理处理日常家庭事务的权利,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是否知晓、追认该代理行为,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10.结婚后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能,但有限制,一是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二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以上条件均需以离婚为条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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