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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21问(含工伤申请、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6-18 阅读数:219

本文汇集了工伤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赔偿等工伤流程中的常见21个问答,旨在为大家一文释清工伤难题。


一、工伤就医


1、受伤后应该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

答: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往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的医疗费都可以报销吗?

答: 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简称“工伤保险三个目录”)。超出“工伤保险三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二、工伤认定


3、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工伤案件调查核实及举证责任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就一定是工伤,还必须排除一些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3种:(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6、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费用吗?

答: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交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7、什么时候会收到工伤认定书?

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因此,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的60日内正常便会收到工伤认定书。


8、轻伤能够认定工伤吗?

答:职工受伤轻重跟认定工伤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


9、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答:如果是有特殊原因没有办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部门等级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出民事诉讼。如果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10、如何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答:关于规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下列情形:(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经常居住地之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规定中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如有权机构无法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出具的法律文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作出结论。


11、如何理解工伤认定中“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及工作原因)?

答:(1)工作时间,即职工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务的时间。(2)工作场所包括:用人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有效管理的区域;职工完成特定工作涉及的区域;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3)工作原因包括:从事本职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完成临时指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因工作相关行为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断职工受伤的原因,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三、劳动能力鉴定


12、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13、对于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工伤赔偿


1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

答: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15、发票复印件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吗?

答:不可以,除因交通事故等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且第三人已部分赔付医疗费并收留票据原件的情况之外,申请社保基金报支工伤医疗费的,应当出具医疗费票据原件。


16、工伤复发能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具体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而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7、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1)医疗费和康复治疗费。根据条例规定,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转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3)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工伤大部分是外伤,为了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其余常见问题


18、因出差导致异地工伤怎么办?

答:因工外出在统筹地区外(含境外)发生工伤事故,经当地医疗机构抢救脱离危险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若后续仍需至异地就诊的,应经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建议工伤人员前往外省市就医(含转诊原因等内容)的转诊单或医嘱并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后,即可至外省市医疗机构就医。

长期居住在外省市的工伤人员由所在单位办理“工伤异地就医备案”,即可选择1至2家当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作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具体事宜可咨询参保地人社局。


19、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怎么办?

答:职工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退休人员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或者本人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因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伤残等级,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相关待遇。


20、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作为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作出认定决定。


21、用人单位能单方面辞退工伤职工吗?

答:(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同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中用人单位若因劳动、聘用合同期满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还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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