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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失赔偿如何计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6-27 阅读数:49

一、损失的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那么,损失如何确定呢?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履行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条文中用了“包括”一词,说明“可得利益”与“损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如因违约造成其他实际损失,可一并赔偿。


二、可得利益的计算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的支持较为谨慎,原因在于可得利益在证据上和计算上的不确定性。但是,可得利益实质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具体规定了三种可得利益的计算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在扣除非违约方为订立、履行合同支出的费用等合理成本后,按照非违约方能够获得的生产利润、经营利润或者转售利润等计算。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实施了替代交易,主张按照替代交易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替代交易价格明显偏离替代交易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违约方主张按照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违约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是未实施替代交易,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1利润法

利润法是可得利益计算的一般方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参考了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将可得利益损失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生产利润损失,如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买受人本应依托该生产设备和原材料获得的生产利润。二是经营利润损失,如在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经营利润损失。三是转售利润损失,如在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前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可能获得的差价丧失。


02替代交易法

替代交易是指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守约方通过实施另一交易取代原合同的交易。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拒不交付货物,买方另行购买货物,并就交易的差价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替代交易的实质相当于履行或准履行,背后隐含着鼓励交易的理念,使得因违约方不履行导致的损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弥补,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


03市场价格法

如果守约方未进行替代交易,可以按照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就是“市场价格法”。


04持续性定期合同的特殊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针对“持续性定期合同”这一特殊情形中可得利益的计算作出专门规定。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合同履行期限长、资源投入大、履行不确定性明显。合同解除后,如果简单地以剩余履行期限对应的租金计算可得利益,可能导致守约方在能够及时采取替代交易进行减损的情况下怠于履行减损义务,放任损失扩大,不利于社会整体交易效益的提升。此时应根据守约方寻找替代交易的合理期限所对应的租金为基础计算可得利益。在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剩余租期较长,一般酌定承租人赔偿出租人自解除合同之日起相当于三至六个月租金的损失。


05违约获利的兜底性规定

如果根据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无法计算出可得利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进行计算。


06可得利益计算方法的体系化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共同组成了可得利益计算的规则体系。在适用顺位上,首先,由于第六十一条是持续性定期合同可得利益赔偿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其次,第六十条属于可得利益计算的一般规则,全部类型的合同均可适用。守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利润法、替代交易法或市场价格法。最后,第六十二条为兜底规定,只有在根据第六十条、六十一条难以确定可得利益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违约获利”规则。


三、小结:总结以上,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公式可以进一步扩充为:违约赔偿额=可得利益+其他实际损失-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守约方扩大的损失-守约方自身过错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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