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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人不偿命?非也非也!!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4-22 阅读数:1314

前言:名著《三国演义》中,有一段经典情节——“诸葛亮骂死王朗”:诸葛亮北伐时,王朗不顾76岁高龄,与曹真等人于祁山迎战诸葛亮,在阵前与诸葛亮挑起舌战,然而被诸葛亮的言词所驳倒,一时气愤自马背上摔落而死……

现实生活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两方出现争执,一方患有心脏病、脑血栓等重大疾病,在争吵过程中因为情绪过激而发病,严重的甚至导致死亡。另一方则会因为侵犯了对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权利,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这绝非危言耸听,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案情】

顺义某村村民老赵与老李南北为邻。2019家4月,老赵家中翻盖房屋,其将盖房用土堆放到了胡同的电线杆附近。而电线杆离老李家较近。老李发现后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负,异常愤怒,于是跑到老赵家敲门。老赵出来后双方在门外理论,因各执一词,最后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老李突然倒地,不省人事,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老李家人与老赵协商赔偿未果,将老赵起诉至法院。


光法律师说法



“气死人”或要承担刑事责任

两人吵架,一方因激动发生意外死亡,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下需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生理有疾病(如冠心病、脑血栓)、精神脆弱等,可能因吵架刺激会精神失控,继而引发疾病突发猝死,而故意以尖酸刻薄言语相要挟、刺激对方,不依不饶,追求气死对方的结果或放任对方死亡结果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行为人“气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在着刑法上的必然的因果关系,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需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但无追求对方死亡的目的。在纠纷中恶语伤人,侮辱刺激对方,进行精神干扰,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本质上构成民事法律和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过错归责原则,需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是行为人主观无过错。在争吵中,行为人既未故意以言语相要挟、刺激对方,也没有恶语伤人,只是向对方说明事实,讲清道理,以及如何去解决纠纷,而对方却对此置之不理,在明知自己有生理疾病(如冠心病、脑血栓)不宜动怒的情况下,出言不逊,继而怒气越来越大,引发疾病死亡,这种情况下的“气死人”属于典型的死者自气。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根据民法总则的公平原则考量,行为人可能会承担一定的民事补偿责任。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团队提醒

很多人认为“气死人”不是杀人,肯定不承担杀人的责任。但这样并不见得不承担法律责任,在精神损害赔偿中,侮辱和诽谤又是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如果“气死人”,一旦能证明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了!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团队是一支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在实践中代理了大量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整案负责、案件实时跟踪,保证案件代理的专业、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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