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新闻动态

因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共同导致的损伤,受害人如何获赔?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9 阅读数:59

前言:对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和受害人个人特殊体质共同导致受害人的伤残后果的,计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时是否需要考虑参与度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会参照最高院24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即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受害人特殊体质被拒赔?


案件情况:案发当日,向先生驾驶客车行驶时,不慎与行人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倒地。经交警部门认定,向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案发后,陈某立即被送至医院就诊,一个多月后陈某死亡。公安部门聘请有关人员,对陈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是:死亡后果系本次交通事故外伤(左股骨颈骨折)和患者高龄及患有多种基础疾病等自身因素共同所致,与二者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二者难以区分主次,考虑为同等原因为宜。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死亡是事故与死者自身病理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应该以损伤参与度确定赔偿比例,本案损伤参与度为50%,向先生与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高龄、患有多种基础疾病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6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评析:受害人因个人体质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后果加重的,因受害者体质的特殊性本身并不必然造成死亡的后果,故其体质状况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理由。损伤参与度,即损伤对后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也就是说,当特殊体质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伤害时,由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介入,可能会导致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对于这部分扩大的损害,仍应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因素,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侵权人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1.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过错”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正是由于这种应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法律要对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让其承担侵权责任。2.受害人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中的“过错”。侵权领域的特殊体质指身体机能弱于常人的情况,包括身体型和精神型特殊体质,也包括先天遗传或后天衰老、患病型特殊体质。体质是其身体的一种客观情况,与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不能将受害人体质虚弱认定为一种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3.既然特殊体质不属于侵权领域中的过错,那么具有特殊体质的受害人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中,保险公司主张依损伤“参与度”扣减保险赔偿金,并不符合交强险设置目的与赔付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例第23条对各责任限额分别进行了明确。可以看出,相关立法并没有对因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伤存在参与度作出相应扣减的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的情形。故,以损伤“参与度”为由扣减交强险赔付不存在相应法律依据。


再次,就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而言,疾病等特殊体质非属过错,也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只要受害人损害后果是由交通事故引发和造成的,保险公司保险赔偿责任即应当完整地承担。保险公司以鉴定意见显示的事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比例为由主张调减,不符合机动车第三者商业险的设立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投保人缴纳保险费而由保险公司替代责任者赔偿的保险合同,基于保险制度基本功能及公平对价之考量,保险公司赔付责任不应因存在特殊体质下的“参与度”而减轻赔付责任。


延伸阅读: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0日,王阳驾驶轿车与行人荣宝英发生碰擦致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荣宝英无责。荣宝英伤情经鉴定:1.荣宝英左桡骨远端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左下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损伤参与度评定为75%,其个人体质(年老骨质疏松)的因素占25%。

【裁判要点】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