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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表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10 阅读数:57

赔偿项目

计算公式

医疗费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误工费

1.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且能够举证证明近三年年平均工资的,误工费=近三年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时间

3.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1.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期限(天)。2.参照本省居民服务业标准÷365天×护理期  护理期限:1.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注: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营养费

医疗机构出具加强营养的证明,营养费=营养费标准×天数,本地区营养费标准一般为20元/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

残疾赔偿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岁-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伤残赔偿系数

死亡赔偿金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60岁-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18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系数为1,下同)

≤60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本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十级5000元,九级10000元,八级15000元…死亡的,同1级,50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2.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交通费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财产损失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案件实际审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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