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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两大要点须知!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7-12 阅读数:58

交通事故发生后,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伤者要向谁索赔?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有无技巧可言?……


一、别漏告


(一)一般情形


1、乘车人受伤(自己方,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乘车人乘坐的车辆)

(1)自己方无责,对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

(2)自己方全责: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才可以告,因为该车的交强险不保车内人员)。

(3)自己方主责、同责、次责或者无法认定责任的情形(这是4种情形)

乘车人遭受的损失,由自己方司机、车主、保险公司(该车投保了车上人员险)和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


2、对于本车的司机、车主遭受的损失,只要自己方不是全责,则可以要求对方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形


1、挂靠形式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套牌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可以一起告)。

3、多次转让拼装车、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驾校学员培训活动中,出事故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试乘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6、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上高速发生交通事故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高速公路管理者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7、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造成交通事故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最好都告)

其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所确定的事故赔偿主体。


二、赔偿


(一)人身伤亡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财产损失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注意

1、医疗费:受害人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要擅自到其它医院就诊,如确需,请让第一次住院的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证明,法院可能会不支持第二个医院的医疗费。

2、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法院以医院出具的医院诊断证明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数额。患者是否需要休息,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个人护理等意见,言下之意即患者需要跟主治医生处好关系。

3、上述赔偿内容一旦发生,都可以主张赔偿,当然,赔偿的具体比例,应当结合保险情况、各方的事故责任情况等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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