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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律师为犯敲诈勒索罪当事人成功争取缓刑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2 阅读数:68

导读:本期推送的是我所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当事人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起诉。我所刑事团队律师在案例办理过程中,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辩护经验,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辩护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


基本案情:张三因怀疑妻子赵某与李四、王五之间有不正当关系,便伙同自己的哥哥张某一起,先将李四骗至家中殴打,逼迫其承认与赵某发生性关系,索要20000元后让其离开。随后又以同样的方法,向王五索要了20000元。之后李四、王五向公安机关报案,张三、张某两兄弟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检察院起诉。


办案经过:我所接到张某委托后,了解到张三已被法院判决,办案律师便第一时间前往法院进行阅卷。阅卷后组织团队认真梳理了案情细节,并提出做罪轻的辩护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张某已经获得本案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解书。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第19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据此应当减轻处罚。


2、张某是在出于维护自己弟弟的情况下,接受了被害人的财物,但又将案涉钱款转移给了弟弟,在本案中没有获利,其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对自己的行为也自愿认罪认罚,在退赔退赃的同时,取得受害人谅解。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很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张某此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其小学毕业,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才误入歧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不是主犯,系自首,没有参与分赃且没有获利,其也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我所律师的辩护意见,根据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此案从接到委托到结束,仅用时不到二十天便得以圆满解决。


结语:一个普通的一审刑事案件需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三个阶段,时间跨度约3-6个月,有不少案子可能要经过10-18个月,甚至更久,建议请专业律师介入。比如侦查阶段争取撤销案件、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变更羁押方式(取保候审);审判阶段少判、轻判、缓刑、无罪及二审改变一审判决结果……最后,温馨提示您:对于请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宜早不宜迟,律师介入越早,对当事人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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