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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别人担保借钱,需要注意什么?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20 阅读数:44

保证期间如何约定?

答: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出借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既不能早于借款履行期限,也不能与借款履行期间同时届满,否则将视为保证期间没有约定。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均为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二者在责任承担具体形式、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上存在较大差别。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答: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通俗来讲,就是先由债务人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清偿不能的,再由保证人承担。

连带责任保证则无先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清偿主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未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具体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保证合同,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在民法典施行(2021年1月1日)后成立的保证合同,则认定为一般保证。

为避免争议,大家在订立保证合同时最好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保证期限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最好使用“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的表述,明确责任承担方式,以免利益受损。


保证债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

答:出借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免除。需注意的是,不同的保证责任承担方式,主张权利的方式不同。

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故出借人需要在保证期间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先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仅以如口头催款、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主张,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且不对请求方式做特殊要求。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有什么权利?

答:除一般保证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外,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还拥有追偿权、抗辩权与拒绝履行权。

追偿权,即保证人可以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追偿,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抗辩权,即保证人可以主张借款人对出借人的抗辩权,如主张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主张利息过高等,即便借款人放弃上述抗辩,保证人仍然可以主张;

拒绝履行权,即借款人对出借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保证人容易忽略自己享有的这些权利,致使损失扩大。故保证人首先要积极主张权利,其次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解,不能盲目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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