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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恋爱分手,给了分手费,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27 阅读数:31

什么是分手费?

双方分手后,一方为了寻求精神、情感上的损失补偿,会向另一方提出索要“分手费”,让对方补偿一定金额,可“分手费”一词在法律上却并无依据,一般来说,一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属于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赠与。


分手费是否合法?

如果强行进行索要,是不合法的,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也无法得到法律主张,甚至在构成一定情形下,还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分手费和敲诈勒索有什么区别?

“分手费”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不单指金钱,也包含财物,这是双方协议约定的,是具有双方约定或者一方自愿的前提基础的,不能是违背自身真实意愿或者胁迫下做出的。

而敲诈勒索便带有很明确的不自愿性质,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威逼、欺诈等违法手段或者并非出于个人意愿的情况下给的,从而非法占用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丈夫给小三的分手费妻子可以要回吗?

如果说丈夫给第三者的分手费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给付的行为没有得到妻子的同意,那么妻子是可以要求返还;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见,丈夫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已经严重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有违相关法律规定,其妻子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您丈夫和女孩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并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


相关案例两则


孙某因与郭某不正当男女关系纠纷对郭某补偿78万被法院判决返还

2014年孙某与郭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4年8月30日至2017年2月23日期间孙立冬在其妻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先后通过其名下银行账户转款合计780980元。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约定夫妻分别财产所有制的情况下,夫妻对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孙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张某将780980元转账给郭某,严重损害了张某的利益,有悖公序良俗原则,故该赠与行为无效。郭某由此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部返还。


青春补偿费协议、借条法院判定无效

39岁的老杨被25岁的小陈吸引,两人很快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但老杨并不是离异单身,有老婆孩子,而且老杨并不愿意抛弃自己的家庭。小陈发现老杨竟然有家室后,只能接受分手,但提出要20万元的青春补偿费。此后,双方签订了一份解除情人关系的协议,协议中,老杨同意给予小陈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并为此写了多张借条。2011年底,由于老杨没有按时付钱给小陈,小陈一纸诉状将老杨告上了余姚法院,要求老杨归还“欠款”。

但法院驳回了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小陈出示的借条,依据最后协议应属无效,小陈以此起诉老杨主张债权,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由于老杨与小陈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所签订的补偿协议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属无效。小陈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属于合法的民事权益。

婚外情双方分手时一方要求对方给付“青春补偿费”“精神损失费”,这些费用都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各方自愿给付,原配不反对,别人可不干涉,但以此理由诉讼要求给付,法院不会支持。即便已经给付,原配要求返还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郑重提示:任何行为都是要基于合法合理基础上,打着分手费幌子,但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的,这种通常就会涉嫌到敲诈勒索,这并不能以情感的名义来将自己行为合法化。


在法律没有严厉禁止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情侣双方完全自愿给予的分手费,法律无法干涉,但如果在双方达成协议,已经结束恋爱关系后,一方还要以此索要钱财,这种就极有可能涉嫌到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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