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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施工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8-30 阅读数:37

封顶大吉,屋主设宴。酒后施工,意外受伤。屋主、包工头、工人,谁应担主要责任?


工人饮酒后施工,坠落受伤


蒋某(化名)将其农村四层住宅发包给黄某(化名)施工建设,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计算建造费用。黄某雇请孙某(化名)等人进行施工作业。


在涉案房屋完成封顶作业后,蒋某为黄某、孙某等人提供午餐并提供了酒饮品,孙某有饮酒情况。同日下午5时许,孙某在施工过程中从二楼楼梯处坠落并导致其受伤,遂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后孙某向鉴定机构申请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孙某颅脑外伤行开颅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孙某因涉案事故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23818.47元。


 包工头、房主、工人,谁的责任更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将其四层农村住宅发包给黄某施工建设,黄某以其自身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建房任务,蒋某与黄某之间形成承揽关系。黄某雇佣孙某为其施工,并在黄某安排指示下从事涉案房屋的建设工作事宜,孙某与黄某形成劳务关系。


关于本案中包工头黄某的责任。黄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揽人及现场工人的雇主,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日常监督管理义务缺乏,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房主蒋某的责任。一方面,房主蒋某明知孙某在午餐后需对涉案房屋继续施工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酒饮品,未尽到劝解义务;另一方面,涉案房屋为三层以上的农村自建高层住宅,蒋某将其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黄某进行施工,蒋某存在定作选任过失,对本案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于工人孙某的责任。孙某作为多年从事建筑工作的熟练工,应对建筑工程中的作业危险性有明确认知,其在施工前主动饮酒,存在过错,应减轻包工头黄某赔偿责任。


根据黄某、蒋某、孙某各自的过错程度区分,法院综合确定三人各承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35%、25%。

 

普法时刻: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为工人酒后在农村自建房修建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


包工头的责任认定。本案中,包工头黄某与孙某构成劳务关系的情形下,包工头黄某在本案中亦可以理解为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者因接受劳务获得收益高于房主获得的收益,基于此,包工头黄某较房主蒋某承担更多责任符合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本案中,作为接受劳务者的黄某有责任保障为其创造利益的孙某的用工安全,但其并未落实施工安全防护和保障措施,存在较大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黄某应对孙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房主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建方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应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本案中的四层房屋属于农村自建高层住宅,蒋某将其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黄某进行承建,则应认定蒋某存在选任过失。此外,房主蒋某明知孙某在午餐后需对涉案房屋继续修建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酒饮品,也未对孙某酒后施工进行劝解,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理应承担责任。


施工人员的责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提供劳务者自身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的责任。但这种过错仅限于重大过失,而不包含一般过失。在本案劳务关系中,作为提供劳务者的施工人员孙某酒后修建农村自建房时因操作失误而受伤,酒后工作严重影响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使自己陷入危险境地,属于具有重大过失的情形,应当减轻接受劳务者黄某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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