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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户、多分拆迁款而假结婚?后果你承受不起!!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5-7 阅读数:2162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会通过结婚离婚等方式达到落户或买房的要求。也有些拆迁户也会存在为了获取利益,假结婚的情形。那么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今天就为大家介绍,假结婚和假离婚买房,可能会存在哪些风险?

1、什么是“假结婚”?“假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所谓“假结婚”,简单地说,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户口、拆迁款等利益为目的而与异性登记结婚,但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

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其实只是针对男女双方感情层面的“假”,就是双方并没有结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法律层面打了这张“结婚证”,就是法律上的推定的合法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就是夫妻。

所以,这个“假”其实仅仅只是限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双方之间因结婚行为产生众多法律权利义务的变更,从人身到财产都可能遭遇各种的法律风险,并且真实生活中也是时有发生,值得警惕。

2、“假结婚”有哪些法律风险?

▶▶从人身的角度分析

两个并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只是为了某个特殊的利益而结婚,一旦结婚后,如果一方不想离婚,对另一方纠缠不休,这样必然会对另一方工作和生活产生巨大的困扰和影响。

▶▶从财产的角度分析

从财产的角度分析,将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

▶▶财产混同风险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是平等分割的。虽然很多假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应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继承风险

结婚是十分特殊的民事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由直系亲属,即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那假结婚的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

▶▶债务风险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假结婚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3、什么是“假离婚”?有什么风险?

离婚没有法律层面的真假,办理了离婚证,在那一刻,夫妻之间就是真的离婚了。所谓“假”,也只是当事人自己认为夫妻感情还在,心理上并没有离婚而已。但是实际上,离婚的法律关系已经产生。所以“假离婚”的风险也很大。

实践中常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早有离婚的念头,只是担心对方不同意离婚,或因离婚而破财,或担心不能取得小孩的抚养权,于是便以“假离婚”购房为由,从而假戏真做,以达到其真离婚的目的。

这样的人通常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自己一方较为有利,最终结果是:离婚协议签订,领取离婚证之后,一方若想复婚,另一方要么以各种理由拖着,要么明确表示不同意复婚,从而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真离婚,受害一方是既赔了人又破了财。同时要注意,离婚后又复婚,已经分割的财产不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而变成了一方的婚前财产。

分享一个案例:1王某和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不久,王某所在村庄面临拆迁。根据拆迁政策,安置人的配偶若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则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迁房指标。为获取更多拆迁利益,王某与相识不到三个月的张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为再婚。二人婚前还到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特别约定房屋拆迁所得款项均归王某所有,即使张女士获得的回迁房指标也由王某享有。2据张女士称,签订协议后,王某口头答应帮她办理北京户口,以让她解决社保补缴问题,能在2017年享受退休待遇。拆迁后,王某也获得了相应的拆迁利益,包括以政策中分配给张女士的回迁房指标。3张女士说,双方在结婚期间并未操办婚礼,也未通知亲属,婚后也没有共同生活。2016年,她通知王某为其办理北京户籍手续,但对方予以拒绝并否认曾答应过为她办理北京户口。王某还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眼见享受退休待遇的计划落空,张女士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书》无效,并索要以自己名义取得的拆迁补偿。4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约定双方财产特别是王某拆迁财产的归属,且签订协议期间不存在胁迫、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况,故认定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根据原告陈述,王某曾答应在结婚后将其户口迁入北京,但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认可。最终,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提醒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醒大家,不能因利益将婚姻视为儿戏,同时重组家庭时,更应谨慎对待婚前协议的签署,切勿贪图不切实际的利益导致自己人财两空。


河南光法(南阳)律师团队是一支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的团队。团队在实践中代理了大量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整案负责、案件实时跟踪,保证案件代理的专业、优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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