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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光法律师助力69岁老人获误工费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5-15 阅读数:1511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日6时40分,王某玉驾驶小型客车,在南阳市南新路与纬八路交叉口,与张某三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张某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办案经过:


后张某三委托我所来进行诉讼主张权利,因张某三年纪已经69岁,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男性退休年纪60岁,误工费按照法律规定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但是我所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向法院提供了当事人在停车场工作的误工证明、工资发放证明、以及工作时的停车费收费单,向法院主张当事人的误工费,之后陪同法官去停车场进行实地考察。宛城区法院的判决按照当事人张某三的实际工资支持了误工费。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在诸多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主张误工费时,致害方经常以受害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对误工费不予认可。对超过退休年龄确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不予支持;但对受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丧失劳动能力,且因损害而导致其误工收入减少的,误工费则应综合多种因素酌定

本案律师:郭崇阳

律师助理:樊梦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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