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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电缆线被偷,三名工人追赶小偷,结果小偷跳水溺亡,到底谁该担责?
案件回顾
张某系外来务工人员,在工地上做架子工。2018年8月9日中午,工地上的工人都在午休,材料保管员倪某吃完饭打算出去上个厕所,却发现有个人正在偷电缆线,不由大喝一声:“干什么的?”那偷东西的便是张某。
张某见势不妙,扔下作案工具,拔腿就跑。倪某遂大声呼喊:“快来人,有小偷!”倪某的工友覃某、尤某闻声赶来,三人朝着张某逃跑的方向追赶。因工地上的草丛过于密集,张某一会就没了踪影。当倪某三人再次看到张某时,张某已经站在河水中,河水已没过膝盖。倪某三人担心张某出事,再三要求他上岸,张某不从,倪某当即报警。在警察到来之前,张某不顾倪某三人劝阻,向河水深处游去,最终溺亡。
事后,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生前是在受到了倪某三人的围追堵截,走投无路时才被迫跳河的,后倪某三人也未对跳河的张某及时采取施救措施,最后导致其溺水身亡,要求倪某三人对张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倪某在事发现场看到张某正在偷盗工地上的电缆线,张某遂立即逃离,倪某三人追赶的行为并无不当。在张某跳入河中后,倪某三人要求他上岸,张某明确表示拒绝,倪某立即选择报警,至此,倪某三人的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张某跳河后,倪某三人对张某欠缺游泳能力无从知晓,且三人因自身水性不好不敢下河施救,故倪某三人未对张某实施救助并无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犯罪分子,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支持事主或群众追赶小偷,制止其偷窃行为的。建议大家遇到类似情况,应注意将抓捕、扭送行为控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要明显的超过必要的限度,这都是法律所允许和鼓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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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在消失3年后偶遇债主,为求脱身在翻窗过程中坠楼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债权人讨债限制了死者的人身自由并导致其坠亡,遂诉至法院索赔。
张三(化名)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2013年,因借款逾期不还,债权人陈某将张三及其前妻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方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但判决生效后,张三及前妻没有按时还款。
2014年10月,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借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方案。但协议达成后,张三及其前妻却依旧没有如约履行。不仅如此,二人还就此不见了踪影,陈某的借款也就一直没能要回。
3年后的2017年9月某天晚上,陈某和朋友周某、李某等人在KTV唱歌时,陈某无意间在前台发现"消失"已久的张三正在结账,于是赶紧上前要求还款。张三声称"我不欠你钱"并想要离开。陈某一边拉住张三的胳膊一边给丈夫吴某打电话,朋友周某则拨打了110报警。
不久,吴某带着案件材料赶到了KTV,双方再度陷入僵持。僵持中,陈某给执行法官打了电话,但没有接通。后来,双方一致同意到附近的派出所协商处理。民警了解情况后,告知经济纠纷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双方便商定等到天亮后,一起到渝北区法院作进一步处理。随后,陈某、周某相继离开,只剩下吴某、李某二人与张三留在派出所。在等待天亮的过程中,张三先后两次到派出所隔壁医院二楼的卫生间上厕所。为防止张三"金蝉脱壳",吴某、李某一直紧紧跟随,并在卫生间外的走廊里守候。
清晨5点,张三给现任妻子发短信,说了天亮要去法院的事情,并让妻子赶紧将银行卡里的钱取出。随后,张三第三次去医院上厕所,吴某、李某依旧在走廊等候。张三为求脱身,尝试通过卫生间窗户脱离"险境",却在翻窗过程中不慎坠楼。久久不见张三出来,吴某二人进入卫生间,却发现空无一人。几经寻找,最终在卫生间窗外楼下的马路上发现了一动不动的张三。两人赶紧通知民警联系了医护人员,但张三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庭审中,张三的家属主张,吴某、李某等人的行为系非法追债,变相限制了张三的人身自由,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致使其在摆脱限制的过程中从楼上坠落,应当承担责任。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李某的讨债行为属于合理限度的私力救济,不存在侵害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驳回了张三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张三家属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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