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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违法分包出事故,伤者索赔之路屡屡碰壁,律师介入助其获赔35万余元。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4-11-8 阅读数:26

推荐理由:本期推送的是发生在一起违法分包项目中的工伤事件,没有签劳动合同,对方推卸责任。办案律师团队迎难而上,最终当事人以违法分包认定工伤主体责任,在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助当事人拿到包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内共计35万余元的赔偿。【案号:淅劳人仲案字(2024)106号】


基本案情:李先生于2022年8月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水电工一职。但是公司方并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另一自然人王某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及工资发放等事宜。2022年9月20日下午,李先生在工作过程中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头部,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李先生出院后多次找到该建筑公司进行索赔,该公司均以用工外包,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李先生的索赔之路没有任何实质性进展。


无奈,便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并找到曾经代理过诸多工伤赔付纠纷案件,拥有丰富工伤法律实务经验的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

光法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通过了解案情经过及委托人诉求得知,某建筑公司将项目承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王某,李先生则由王某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发放工资,但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这是发生在一起违法分包项目中的工伤事件,没有签劳动合同,所以,发包方某建筑公司将一切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拥有丰富工伤法律纠纷代理经验的光法律师办案团队积极取证,帮助李先生申请工伤认定。2023年9月7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先生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后又积极帮助李先生申请劳动能力鉴定,2024年5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认定其致残程度为伤残八级。


紧接着办案律师便开始计算各项赔偿项目表,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各项损失。


待一切准备充分,根据委托人诉求与已有证据,办案律师团队协助李先生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赔偿申请。


建筑公司辩称因为是违法分包确定的工伤,公司承担的是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是因为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故不存在以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一次性就业和一次性医疗。


最终,仲裁委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审理后作出裁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李先生支付各款项共计35万余元。


本案较有难度,当事人上班时间较短,能获取的信息有限,取证较为困难。尽管如此,面对当事人信任委托,光法律师团队尽力找寻突破口,一步一步攻破难题。虽然过程曲折,但结果终得圆满。该案例也提醒了大家,就算无法证明与分包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只要能证明对方存在违法分包事实,也能要求对方承担用工责任,成功获赔。


律师点评: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除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情形。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条规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将劳动关系作为工伤认定前提的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即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也就是说,在违法分包、转包情形下,即使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经仲裁、诉讼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依据工伤索要赔偿仍可得到支持。劳动者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重点不在于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重点是由仲裁委或法院确认案件属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如此就为下一步申请工伤认定提供了事实依据。劳动者不应按照传统工伤理赔程序一味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可综合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多方寻求救济,节约时间成本,更迅速得到赔偿。


结语:建筑施工企业应提高守法意识,做到合法用工,不违法分包、转包,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从而降低用人单位的责任和风险。劳动者要做好安全防护的工作,谨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并及时确认保险状态并留存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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