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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去世后,儿媳不让我见孙子,我该怎么办?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5-29 阅读数:2714

儿子去世后,孙子跟着儿媳生活。当我提出探望孙子时,却屡被拒绝,我该怎么办?


一、案情回顾

小男孩小徐的父亲徐某于2016年1月因病去世。此后,小徐由其母亲冼某某独自抚养。同年2月,爷爷奶奶徐某某、王某某与冼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由徐某某出资、以徐某名义购买的房产的物业租金由冼某某代收,用于保障冼某某及其孙儿小徐的生活、学习等。徐某去世前,冼某某一家三口常常探望两位老人,相处和睦。徐某去世后,因遗产继承问题,冼某某多次拒绝二人探望孩子。


徐某某、王某某认为:
自己已承担孙子生活、学习上的大部分支出,享有探望权。


冼某某认为:
两位老人并无直接参与抚养,租金也仅是提供了部分经济上的协助,不属于二人对孙子承担了抚养义务的情形。因此,她认为两位老人不享有探望权。


徐某某、王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冼某某协助其探望孙子小徐。


二、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 徐某某、王某某可每月探视小徐两次。
1.虽然探望权在法律规定当中限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但从社会公德、家庭伦理道德的角度而言,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是人之常情、生活所需及精神所要。在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2.冼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在徐某去世后成为小徐的监护人及直接抚养人,符合法律规定及小徐健康成长的需要。在此前提下,徐某某、王某某作为祖父母不能直接抚养小徐亦在情理之中。
3.徐某某、王某某自愿将其可取得的租金收益交由被告作为小徐的学习、生活费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冼某某的抚养责任,应视为二人在现有的条件下对小徐承担抚养责任的方式。


因此,徐某某、王某某要求定期探视小徐的诉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三、律师说法

儿女绕膝是天伦之乐,含饴弄孙乃人之常情。法律的价值在于以公平、和谐的理念评判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的权益需求,并以赋予权利、规定义务的方式对合理的权益加以确认和保护。


祖孙之间的血缘联系和亲属关系本身是探望权正当性的基础;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积极分担丧偶儿媳、女婿抚养未成年子女责任的情况下,其合情合理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理应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对宽慰丧子老人、陪伴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和谐融洽、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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