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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0日,广州花都,警方接群众报警称,发现有2名男童在其车内,怀疑已死亡。花都警方迅速派员到场处置,尽管紧急破窗,并且拨打了120急救,但2名男童因抢救无效死亡。
据悉,该车主与小孩根本没有任何亲属关系,车主因其汽车遥控钥曾发生故障,所以一般下车之后,会例行公事地关闭车锁,但无法确认车门是否真的锁上。
6月19日,他把自己的小车停在了居民院子后离开,随后2名男童自行进入车内活动。过程中,不慎触碰中控门锁按钮,导致车门锁死。又因年龄太小不懂脱困,长时间处于高温闷热环境下,严重脱水性休克死亡……
对于这个事故的责任认定
网友们却有不同的看法
一些人认为是车主没有把门锁好导致事故的发生的
也有人觉得是监护人自己没有看管好小孩
毕竟两个孩子分别才四五岁
车主没锁门本来就是因为有故障
那么从专业角度来说,这位车主有没有下车关门落锁的义务?没有落锁,是否算民法上的过错,而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先看广西桂平市法院的一个案例:2019年2月6日,陈某宇在驾驶小轿车到桂平市白沙镇某村探亲时,将该车停放在村小学的球场上。次日9时许,陈某宇开车门从车里拿出礼物后,就关上门搭乘其他车离开。当天天气晴朗,未满16周岁且有智力障碍的蒋某顺,在无人注意时自己打开车门进入车内玩耍。下午17时许,有人发现蒋某顺被闷死在小车内。
法院认为,陈某宇疏忽大意,没有妥善管理好停放在公共场所的车辆,导致蒋某顺上车后不会开车门下车,被闷死在其车内,存在管理不善的过错,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蒋某顺的父母,明知蒋某顺是智力障碍人员,却未能时刻尽到监护的义务,致使未能及时发现蒋某顺被困在车内,存在主要过错。确定按8:2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车主陈某宇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广西的案例中,车辆停在操场,是公共场所,应该预料可能有小孩去车里玩,所以车主有义务关门落锁,保障公共安全。换言之,尽管法律没有规定车主离开车子必须关门落锁,但从习惯来说,都是关门落锁的,一是防盗,二是防止意外。所以广西的判决无可厚非。
而本案不同,车子是停在院子里的。一般情况下,不锁车门是不会发生事故的,除非车主已经注意到周围有小孩玩耍,而必须关门落锁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
本案中,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大小(如有责任),须看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判断车主是否尽到公共安全义务。尽到义务的,没有过错,没有责任,未尽义务的,有过错责任。
该种义务的标准,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终由法官综合情况认定。总的来说,车主的责任不重甚至无,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在于监护人。
任何有关安全的事都不是小事
司机的安全意识不应只在驾驶过程中
而需时时保持警惕,防患于未然
而父母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肩负着保障孩子健康成长的重任
更应时刻留意孩子的情况
及早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
为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不要让悲剧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