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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上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8-4 阅读数:1061

一般来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申报工伤的,人社部门一般会要求提交交警部门出具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的依据。即便是单方道路交通事故,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是否为本人主要责任,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


争议事实:风掀雨衣挡视线摔伤,人社局未认工伤


 叶某某系太仓某公司职工,2014年7月15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人民路路口西侧公交车站,遇风掀起雨衣,遮挡视线,车辆与非机动车道左侧路牙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造成其左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骨折、臂丛损伤。后叶某某向太仓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事故为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而不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故不予认定工伤。太仓市政府复议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诉讼:一审、二审、抗诉、再审,最终未认定工伤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风雨这一客观外力,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违反交通规则、且未尽谨慎驾驶义务时,不能得出其对单方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的结论。因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太仓市人社局和市政府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天气恶劣情况下,叶某某更应谨慎驾驶车辆,尽到应有的道路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防范事故发生。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以及现场图片等证据材料看,事故发生地点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太仓市人社局认定叶某某对本次单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作出其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决定,并无不当,因此该院撤销一审判决。


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主要理由是大风掀起雨衣挡住视线造成事故,职工对此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省高院经再审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申请人叶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申请人叶某某长期生活在苏州,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行驶的路线系其固定上班路线,叶某某对路线沿途道路状况应当熟知。


一审庭审中,叶某某陈述其出门上班时,下了毛毛雨,风也不大,其没有穿雨衣。骑行到人民新路路段后,雨大了、风也大了,叶某某穿上了随车携带的雨衣。叶某某林在风雨天气中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尽到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在风大雨大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推行电动车或停车整理雨衣等措施,而其选择了继续骑行。事故的发生,是叶某某在风雨天气、雨天路滑、风掀起雨衣遮挡其视线,致其骑行电动自行车撞到非机动车道道路路牙摔倒受伤。据此,该起事故的发生,并非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更不应当归责于天气的原因。


另,现有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地点道路平整通畅,没有施工围栏、窨井盖敞开或者其它路障,不存在外力因素干扰叶某某骑行,致其无法避让。据此,叶某某未能尽到小心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在事故中自身存在主要的过失,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光法评案:单方事故认定工伤的关键因素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


首先,需要识别何为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有明确概念界定,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交通事故是指有车辆参与的,发生在道路上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事件。这三个要素不能缺少。


其次,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在事故参与人之间进行分配,而不能在受伤职工与自然气象等因素之间进行责任分配。由于缺乏其他事故参与人,所以,本案的单方事故,不能归责于天气等自然外力,而应归责于骑车职本人。另外,本案中道路路面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道路管理者也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事故证明》不能代替《事故责任认定书》。因无法查明事故责任,仅仅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而该证明乃是依据当事人本人陈述无现场勘查等证据佐证,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职工受到的伤害是非本人主要责任,那么工伤保险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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