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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撞死人属于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8-27 阅读数:1357

同样是驾驶交通工具致人死亡,为什么有的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5月14日上午,在小区倒车时,遇被害人张某乘坐手动轮椅车行驶至此,因疏于观察,导致轿车后部与轮椅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头部着地,后张某于2017年8月16日死亡。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系遭车辆碰撞致颅脑损伤,术后继发感染,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判决】


钟楼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赵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法律分析】


一、根据侵犯的法益不同进行区分。交通肇事罪侵犯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是针对保护个体生命权而设立的罪名。


二、根据侵害发生的地点不同进行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如驾驶车辆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在施工工地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非因违反交通而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触犯的不同法益、客体来定罪,如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论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前提就是事故发生在道路上。而《道交法》中对道路的定义是:“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居民小区是居民比较封闭的生活区域,不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属于《道交法》中规定的道路。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云在小区内倒车,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本案发生在香江华庭小区内,停车仅对业主及访客开放,不属于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交通运输安全,而是公民个人的生命权。因此,虽然该案中被告人赵云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但并不能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认定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哪一个赔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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