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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店内摔倒,店家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0-9-2 阅读数:1108

近日,上海出现了两起案例。面对老人店内摔倒,店家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家店被判赔偿10万元;而另一家,虽然老人之后不幸去世,却无需担责。这是为什么呢?


老人雨天就餐滑倒店员无人帮忙赔偿10万


2019年2月,65岁的张女士到某快餐店就餐,走到柜台前时滑摔在地,疼痛难忍,无法站起。据张女士说,她摔倒后,店内服务人员无一人上前搀扶,等其他食客谴责了,才有服务员将其拉起,并称等经理来处理。事发约半小时后,该店人员才将张女士送往医院。


张女士认为,事发时地面湿滑,餐厅既没有及时清理地面积水,也没有铺防滑垫,更没有设置安全提示,导致自己滑倒摔伤。


张女士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医疗费达4.8万余元。与快餐店沟通赔偿事宜无果后,今年2月,张女士将该快餐店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25.9万余元。


被告快餐店辩称,张女士在店内摔倒与店家无关,店家无过错,不认可张女士要求的赔偿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餐店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张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己摔倒受伤也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由被告快餐店对原告张女士受伤之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综上,快餐店被判赔偿张女士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律师费和鉴定费等费用共计10.5万余元。


老人超市摔倒 后不幸去世处理合规无需担责

2019年10月,80岁的曾女士到某超市购物,在蔬果区摔倒。超市工作人员见其倒地,立即通知蔬果区负责人及超市客服人员。事发后,曾女士意识清楚,工作人员将其扶到别处休息并询问是否需要送去就医,曾女士表示不用,但工作人员担心其年龄较大,便拨打了120和110,并陪同曾女士就医。经诊断,曾女士为脑挫裂伤,告病危,次日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女士的子女认为,超市未第一时间将曾女士送医,延误了救治时间,且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才摔伤,超市应当赔偿,故于今年1月将超市诉至上海宝山法院,请求超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50.8万余元。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关证据显示,曾女士摔倒后并未出现昏迷等明显症状,被告超市并非专业医疗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将老人送至他处休息并报警,又陪同救护人员将老人送医就诊,已经尽到救治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曾女士是因地面湿滑等原因摔倒,事发后被告超市已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不采纳原告的主张,判决超市无需赔偿。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商店,对于顾客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的损害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合理适当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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