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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离婚后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5-14 阅读数:1395

基本案情:

王军与李采是经人介绍认识的,双方皆有过一段不圆满的婚姻。怀着忐忑与期待的心情,双方经过短暂相识相恋,便再次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原以为结婚之后能够开启新的生活,然而,天不遂人愿。由于性格与价值观不合,婚后仅仅过了3个月,双方便因为琐事争吵而一直分居。现在已经难以共同生活下去,希望结束这段婚姻。


双方争议:

由于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王军想要回彩礼,但是李采不同意,双方就此僵持不下。无奈王军找到我所,希望能够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处理:

我所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缺乏沟通,交流,为琐事生气后分居至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王军提出离婚,李采表示同意,说明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对王军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


关于王军要求李采返还彩礼的问题,李采称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同意返还。我所律师指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且花销主要是治疗陈年旧疾,并提供了充足的证据予以支持所提出的主张。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的主张,同意双方离婚,就彩礼问题,结合当事人生活时间长短、经济状况及当事人婚后消费状况,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一半彩礼。


●相关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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