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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交通肇事致1死2伤怎么办?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6-25 阅读数:1281

基本案情


2020年的某天,王俊(化名)驾驶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在右转弯时,与张泽(化名)驾驶的无牌号正三轮摩托车碰撞,致张泽及其车辆乘坐人小环(化名)、李梅(化名)受伤,车辆损坏。后李梅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泽负事故的次责,小环、李梅无责。随后交警大队出具情况说明:张泽构成轻伤二级;小环的损伤为成轻微伤。


事故发生后,王俊用手机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队处理。


此次1死2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是由于王俊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的,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待王俊的将会是牢狱之灾。


办案经过


我所接受委托后,认真仔细研究案情,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01

被告人王俊无前科,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

02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队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03

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来属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及附带民事责任,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

以上均有证人证言、事故认定书、物证鉴定室鉴定、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事故现场照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我所律师建议法院对被告王俊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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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王俊犯交通肇事罪,但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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