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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给我60万“保命费”,房子分我一半,我就同意离婚……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9-17 阅读数:1021

一、基本案情:

张文(化名)与姜丽(化名)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建立恋爱关系一年后,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文原以为结婚之后双方能够相互扶持,共建幸福家庭,但事与愿违,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张文在医院就诊治疗住院时,姜丽对其缺乏照护且毫无关心。而且姜丽对于张文的家人态度也比较恶劣。


无奈张文于2019年起诉离婚,但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诉讼离婚之后,两人就一直分居,基本无联系,分居状态已经持续两年多。时至今日,姜丽的行为让张文对该段婚姻已经彻底失去希望,婚姻裂痕也无法修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再次向法院请求准许双方离婚。


二、争议焦点:


01

姜丽同意离婚,但是需要张文一次性支付60万“保命费”;

02

张文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涉及拆迁置换新房,姜丽要求新房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03

姜丽称婚后因买房向其妹借款2万元;因租房子需要向同事借款1万元。对该两笔借款应作为共同债务处理。


四、我方律师认为:


01

姜丽以身患重病,身体虚弱为由,要求一次性支付60万“保命费”才同意离婚不合理。虽此前确实患病,但经治疗,术后治愈良好,已治愈,有病例为证。且双方在婚后并无共同存款,姜丽并无证据证明自身生活困难。但考虑到对方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做出经济帮助。

02

涉案房产乃张文婚前全款购置的房产拆迁安置所得,有拆迁协议一份,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03

对于姜丽所说的两笔借款,张文并不知晓,且对方没有证据加以证明。故不能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五、法院判决:


最终,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所律师提出的主张:同意双方离婚,张文一次性支付姜丽3万元的经济补偿。其他姜丽提出的请求,法院不予采纳。


姜丽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特送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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