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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昔日好友对簿公堂,竟是为了…… ​​​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1-10-22 阅读数:826

前言:借钱时,满口承诺,到期必还;还钱时,千般推脱,各种借口。都是朋友,也不好把关系闹僵,一等再等,直到最后也没有见他还钱。今天推送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


1.基本案情:


李玉(化名)与王安(化名)原是朋友。某天王安找到李玉,说自己急用钱,问李玉能不能借10万块钱周转一下。看着朋友急切的模样,李玉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当即就通过支付宝把10万块钱转了,并约定月息1%。


接下来的7个月,王安陆陆续续地还了一部分,还剩下的3万元一直没还,于是就出具一份借条:借现金叁万元整,月息1%,年结。


时隔一年多后,王安再次通过微信转账归还李玉5000元。但是剩余的本金及利息,经李玉多次催要,王安却一直不还。并且声称该笔借款已偿还2.32万元。


李玉很是气愤。曾经看在朋友的面上才借钱,现如今却闹出这样的事。一边怪自己识人不清,一边懊恼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无奈之下便委托了我所,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


我所办案律师在了解案件而基本情况后,一边耐心安慰开导当事人,一边仔细准备整理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处细节。随后便一纸诉状,将王安告上法庭。


2.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据为据和被告的自认为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请求,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部分,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出具的借条中约定有利息,月息1%,即年利率12%,未超出上述规定(即15.4%)。故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也符合法律规定,该项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利息5000元,本院对该事实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已归还原告借款23200元,但原告称该款系被告妻子用于归还原告母亲的借款,被告妻子对此予以认可,且称系原告母亲生病住院期间经本案原告催要归还的,这与原告的陈述和被告提供的还款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原告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


3.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安归还原告李玉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息1%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从中扣除)


至此,此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光法律师温馨提示: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作为朋友,借钱是情分,不借是本分,不要觉得不好意思。在你慷慨解囊帮助他的时候,一定要确保自身的权益不会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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