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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2-14 阅读数:2906

案情梗概


当事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我所接到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先是做出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成功地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后又建议检察院对我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在审查起诉阶段终止了刑事诉讼,当事人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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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律师关于当事人开 设 赌 场 罪 一 案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节选)


涉嫌的罪名和涉嫌犯罪事实并没有达到必须要予以逮捕关押的程度。


《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的情况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予以逮捕的任何一种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当事人完全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其大学文化,受到良好的教育,一向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本次工作系出入社会的第一份工作,社会经验比较匮乏,且从事的工作仅仅系人事前台。因此,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必须逮捕的必要条件,采取取保候审更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节选)


一、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


当事人大学毕业后应聘进入去XX科技有限公司。经网上调查,该公司是正规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且当事人既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更不知道该公司是以赌博为业。其与本案赌场——XX科技有限公司的关系即不是开设者关系,也不是股东关系,还不是管理者关系,而是员工与公司的关系,即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与其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即使是劳动者,或者通俗的说是打工者,如果他明知是赌场,公司有赌博行为,他参与其中,哪怕仅仅是扫地,同样构成同案犯罪。


本案整个公安案卷,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明知其工作的公司是赌场,也不知道他服务的机构从事的是赌博犯罪。


关于其是否明知,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本案中,武汉市文化局还向其单位颁发了网络文书经营许可证】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当事人仅是行政,非技术和财务人员】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


本案没有上述情节,不能认定当事人明知。


至于以盈利为目的,那就更是谈不上。当事人每月固定工资,涉案赌场是否盈利与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是否盈利曾雪蓉均拿固定数额的工资。


二、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客观行为


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系该单位人事,主要负责考勤、办公用品采购和前台工作,除此之外,还偶尔进行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办理的工作(例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软件著作权、软件专利的申请及办理),以上工作内容均合法合规,且证书的办理也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提供的合法的手续实际办理下来的,不存在任何违法的行为。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规定:“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这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了重点打击的对象。对于受雇佣的人,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司法解释的本意是打击开设赌场的老板,以及与赌场开设人有特殊关系并获取高额利润分成,从而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人。本案中当事人的工资不可能是高额的工资,并且是固定工资没有任何提成。从司法解释的本意看,其并不是打击的对象。


综上所述,当事人没有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开设赌场罪的行为,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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