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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梗概:当事人的丈夫一直隐瞒自己,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多次向第三者转账大笔金额的钱款。我所接到委托后,为当事人拿回了130余万的钱款。
一、基本案情:
我当事人李小翠(化名)与张小刚(化名)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7登记结婚。被告与张小刚系初中同学,在2016年双方开始有联系,随后双方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长期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在交往期间,张小刚通过微信、支付宝及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被告转款130余万元,李小翠对此一直不知情。
二、办案经过:
我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详细地了解了案情认为:该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张小刚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我当事人李小翠的合法权益;且被告的行为也有违公序良俗,其收到的钱款为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
举证如下:
第一组、李小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第二组、银行、微信及支付宝转记录。证明原告丈夫向被告转款数额。
第三组、原告丈夫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合影照片。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男女朋友关系。
第四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丈夫和被告之间的关系
三、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的焦点应当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应承担多少返还责任。
被告在原告丈夫张小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已经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要求。张小刚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原告李小翠同意,分多次将巨额款项赠与被告,该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为无效行为。而被告明知张小刚有配偶,继续与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未得到其配偶许可的情况下接受巨额款项,具有明显过错,构成不当得利。
综上所述,法院做出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30余万款项。
我所再一次成功的捍卫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特送来锦旗以表感谢。
四、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