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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之“借款”疑云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4-29 阅读数:916

不久之前,我所接到这样一份委托。当事人王晓天(化名)称自己被人告了,原因是别人说他欠钱不还。


可事实根本不是这样的,他并没有借钱,那笔款项是原告李天明(化名)自己进行投资用的。眼见着投资失败,便声称是借给王晓天投资用的。况且王晓天自己也赔进去一大笔钱。


可李天明称是王晓天投资做生意,向他借资 4万多,有微信截屏为证,并且还有王晓天写下的还款保证一份。李天明近来向其追要,王晓天迟迟不还。无奈,只得诉之法院。

我所接到当事人的委托后,办案团队仔细研究了案情及各项证据材料后认为:


一、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

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借款,不存在被告因做生意向原告借款 的情况,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


二、四万余元的转账是原告自己进行投资的款项。

原告主动找到被告想要进行投资。被告确实收到过原告的转账,但该款项是原告用来进行投资的款项,被告在收到该款项之后3 分钟之内已经将该款项转至某某投资的指定账户中。某某投资在收到该款项之后给原告单独开具了投资账户,由原告自己进行操作。


三、原告对自己的投资应当自担风险。


四、担保协议中明确写明是原告自己进行投资,并非诉状中所述的被告的借款。


五、担保协议是在某某公司无法经营暂时无法追回款项的条件下的保证。

该担保协议是在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后,在原告的胁迫下成立的;原告的岳母以各种辱骂、纠缠相要挟,严重影响被告的工作生活,被告被迫无奈在上边签了自己名字。该《担保 协议》中虽然有被告的名字,但并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被告认为该《担保协议》并不成立。


六、《担保协议》成立的前提是某某投资本身属于正常的投资经营。

公安部门已经对某某投资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属于刑事诈骗性质。被告在担保协议中并没有承诺投资遭遇诈骗仍然进行担保。

综上,被告认为本案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本人也有大量投资被诈骗,原告对自己投资遭遇诈骗应当自担风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 4万余元款项,系经由被告协助为原告向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线上投融资平台出资购买该平台的产品的交易行为引起。因该类交易行为已由公安局以涉嫌被诈骗犯罪立案侦查处理。综上,依据相关法律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当事人对此十分满意,特送来一面写有“敬业正直 为民解忧 法律卫士 品德高尚”的锦旗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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