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是:首页 > 经典案例

光法案例:交通事故致截肢,光法律师助受害者获85.6万余元赔偿!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8-26 阅读数:765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的某天,张小强(化名)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十字路口处时,与行人李小军(化名)发生碰撞,造成李小军受伤的交通事故。后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小强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军次责。 事故发生后,李小军被送往医院治疗。正当其苦于不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的时候,恰巧碰到我所人员在医院普法,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


我所接到委托仔细研究案件后认为,张小强的侵权行为使李小军身体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张小强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故,保险公司应对李小军的各项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治疗过程中,此次事故造成了李小军截肢的严重后果,在我所法医工作者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伤残鉴定,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3888.35元。


法院认为:


原告李小军与被告张小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与原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比例为 8:2。依据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的赔偿清单,经核算,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本次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分项下 26437.74 元:

1、医疗费 23117.74元;

2、营养费(180-109)天×20 元=1420 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 38 天×50 元=1900 元。


二、残疾赔偿金分项下1020266.65元:

1、误工费52304元/年÷365天×650天=93144.11 元;

2、护理费50254÷365天×【(180-109)天+(25+9×10)】=25608.89元;

3、残疾赔偿金20年×40%×37094.8 元/年=296758.4元;

4、精神抚慰金酌定16000元;

5、残疾辅助器具费计561200元;

6、被抚养人生活费(23177.5元/年×5年÷4人×0.4)+(23177.5元/年×3年÷2人×0.4)=25495.25 元;

7、鉴定费1300元;

8、交通费酌定760元。


义肢矫型康复器材公司出具装配证明书系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予以采信,故原告要求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更换假肢产生的护理费,予以支持。


原告的上述损失,被告张小强承担全部的80%赔偿责任,因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限额122000元)、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做出如下判决:


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856128.87元。“利嘴说天下,公道暖人心”,一面小小的锦旗承载了当事人千言万语的感激。


图片

返回首页 留言咨询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