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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替村委垫付十余万讨要无果,律师助其拿回垫付款。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2-9-9 阅读数:757

01基本案情:


张德民(化名)自1992年进入南阳市卧龙区某村村民委员会,主抓计划生育工作,1995年村委换届,被选举为村委会委员,担任会计一职,任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工作。


期间村里成立了农村合作基金会。自基金会成立后,陆续从村民手里边借款,打有借条,并盖有村委的章,后期村组一直没有向村民归还欠款。


因自己担任会计职务,便替村组把钱还给了村民。还有这么多年村组里边招待的费用,村里边婚丧嫁娶村委进行的支出,都是自己出的钱。多年累积下来,张德民替村委垫付村内事务的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张德民多次催要,村委虽认可垫支事实存在,但却从未偿付。无奈,张德民便委托我所代理案件,希望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张德民的陈述、证人证言、村委会欠条及当地财政所出具的科目余额表等证据证实。


02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张德民代替被告村委偿还该村部分村民在基金会的存款及餐费,其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原告履行代偿义务后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其有权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欠原告代偿款、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及原告通过受让取得的债权共计103651元的事实,有原告持有的借条、欠条原件及财政所出具的科目余额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债务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未履行债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03最终判决: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3651元,并自2005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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