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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法案例:工作时受伤,律师助当事人获赔二十多万
来源:河南光法(南阳)律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23-4-21 阅读数:486

基本案情:张俊(化名)在一家制药厂上班,2020年4月19日工作时眼部受伤。之后做了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为7级。厂里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及4万元的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2021年3月21日,张俊继续到工厂里边上班。2021年11月28日由于伤口感染,导致眼球被摘除。张俊便申请了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伤残六级。期间双方一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厂里在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后便与张俊产生了纠纷,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张俊找到了我所,委托了工伤赔付劳动仲裁。


办案律师在研究完案情后认为:


一、当事人在2020年发生工伤,于2020年12月18日鉴定为伤残7级,后伤情变化继续治疗,在2022年8月30日鉴定为伤残6级。根据伤残等级变化的情况,相应的各项待遇也应变化。但张俊及其家属前往社保管理部门时,被告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经赔付过了不能再次赔付,因此恳请仲裁委在裁决书中明确待遇的变化情况,以便其能够正常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


二、张俊为眼部伤情,而眼部治疗过程住院时间短,但出院前后仍有护理需求,因此护理时间仅按照住院的天数来计算明显过低,应酌情考虑眼球破裂对护理的需要和本案中实际护理时间酌情裁决护理费。


三、关于停工留薪期,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12个月”张俊的左眼球已经摘除,显然左眼的视神经和视路已不存在;结合“烧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2,12个月;腐蚀伤,伴有眼球破裂和破坏T26.7,12个月”张俊眼球摘除的伤情明显比眼球破裂和破坏严重,显然停工留薪期应按照12个月标准认定。再考虑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延长2个月,至少应按照14个月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保险基金将相应的各项待遇款项共87135.13元均支付给公司,因公司有垫付并未全额转交给张俊,鉴于该情况,应查明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给制药厂的数额及制药厂支付给张俊及其家属的数额后作出裁决。


经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如下:


一、张俊与制药厂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10月30日解除。


二、经双方确认:张俊因工受伤所需停工留薪期共8个月,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为3441.3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7530.96元,制药厂在此之外另行补偿5000元,共计32530.96元,已支付张俊未上班期间工资46821.06元,多支付的14290.1元在待支付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中扣减。


三、制药厂一次性支付张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92330元(46个月*6355元/月=292330元),已支付49087.46元,再加上多支付的14290.1元未上班期间工资,剩余228952.44元待支付。制药厂于2023年3月28日支付50000元、于2023年4月28日支付50000元、剩余128952.44元被申请人分8个月(自2023年5月-2023年12月止)支付完毕,每月28日前支付16119.05元,若任一期逾期支付,张俊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制药厂一次性支付张俊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1927.55元,在2023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张俊。


五、制药厂应无条件配合张俊到工伤保险基金处申报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 次性医疗补助金、残疾辅功器具费、交通费等费用,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在保险基金支付后在期限内按时支付张俊上述费用。

……


当事人对此结果非常满意,特送来锦旗表示对办案律师的认可与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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